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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08-11-28 作者:武昌区国税局 来源:武昌区国税局 【选择字号:

刘启明     满洪洋

  目前,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部分工业行业相继实施了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下简称“扩抵”)的改革,这是中央振兴东北部、中部老工业基地的重大举措,对东北、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但是,由于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东北部、中部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创新能力和完善增值税转型是十分重要的。

  一、增值税扩抵政策执行情况

  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国家去年出台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武汉市是中部6省26个试点城市之一。根据《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7]75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62号)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业务操作规程,武昌区局开展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备案登记和2007年退税审核工作。

  备案确认是落实增值税扩抵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在备案确认过程中,首先是进行实地调查。在案头资料和微机信息审核的基础上,对有疑点和所属行业难以确定的企业,以及退税额大的电力企业,指派两人下户实地调查,审查涉及固定资产的账实、账票和账款是否相符,并对购进的涉及可扩抵退税的材料和设备入库、出库及决算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其次是实行两级审议制。各税务所设立专门的审议组就备案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区局税政科在初审基础上,对相关资料逐户审议,对有疑问的企业坚持集体审议统一意见,无法统一的及时请示市局,对备案表和确认表中的问题逐一指明并标识,严格规范落实扩抵政策。三是开展数据审核。对备案确认企业的每项数据都进行严格审核,特别是对历年的欠税,通过计统部门审核确认,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并同步对原税务登记中错误的行业代码进行了及时纠正。

  退税审核是扩抵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区局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操作规程》,实行双人经办,领导审批,对纳税人的申报退税资料进行二级审核的制度:税务所负责申请表、台账与实物的核查,流转税科负责整个数据的逻辑关系及欠、退税金额的审核审批。只有达到审核申报与企业账务一致,账务与实际一致,纸质文书审批与电子文书审批一致,有欠税的欠税金额一致4个“一致”标准的企业才能按规定办理抵、退税。

  在办理退税时,按照先抵欠税后退税的原则进行审批,确保了国家税款不流失。截止2007年12月底,区局受理备案登记314户(其中:放弃抵扣权77户,享受抵扣权的有237户),共涉及六大行业:装备制造业202户、石油化工业43户、冶金业1户、汽车制造业9户、农产品加工业57户、电力业2户。在享受抵扣权的237户企业中有35户企业取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认证,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7509.75万元。35户企业中申请办理抵、退税的有30户,合计申报办理抵、退税37484.32万元,占全市抵、退税额的39.68%。

  30户抵、退税企业集中在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和汽车制造业五大行业,两家电力企业抵、退税额占总额的99.46%,其中,湖北省电力公司和华中电网分别认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0040.28万元和7288.06万元,分别占总额的80%和19.46%。

武昌区国税局2007年扩抵、退税情况统计

单位:元

行业类型

户数

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

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抵、退额

期末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

抵欠税

退税

合计

合计

30

374865690.38

5424240.11

369418980.24

374843220.35

22470.03

装备制造业

19

1325533.7

496123.02

806940.65

1303063.67

22470.03

石油化工业

5

127305.16

0

127305.16

127305.16

0

农产品加工业

3

93356.25

26153.85

67202.4

93356.25

0

电力业

2

373283370.89

4901963.24

368381407.65

373283370.89

0

汽车制造业

1

36124.38

0

36124.38

36124.38

0

  企业对上述企业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扩抵政策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了生产积极性。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企业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企业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了核心竞争力。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企业的发展,而企业的发展依赖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从而刺激企业领导层加大研发费用的积极性,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企业赢得市场优势奠定良好基础。

  二、增值税扩抵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从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的执行情况上看,总体较为平稳,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个别企业利用假新办、假重组的方式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本次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的政策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新增增值税税额是以上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基数计算出来的,如果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上年没有应纳增值税税额,该企业当年只要有应纳增值税税额,便会形成新增增值税税额。如果在此期间,企业有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会形成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照此类推,如果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数固定,那么上年没有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企业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会比上年有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企业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大。这就意味着新成立企业可以完全享受到固定资产抵扣的政策。因此,个别企业采取假新办、假重组等方式,将老企业设备“卖”给新企业,形成其上年应纳增值税税额为零的事实,通过这种方式将当年存量固定资产转为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予以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不同程度地加重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按照政策规定,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因此对一些没有新增增值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额度不大而购进固定资产较多的企业,将留有大量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而在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这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又不能计入当期折旧费用,即这部分不能抵扣的税金不能计提折旧。从成本角度分析,将会增大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从而加重了企业的所得税税收负担,容易影响这部分企业享受扩抵政策的积极性。

  3.增值税扩抵退税方法与逐年增长的税收任务之间存在矛盾。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上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上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分析公式得出的结论是,本期新增增值税额是以扩抵前一年应纳税额为基数,按照“增量定比抵扣法”计算出来的,使增值税扩抵范围地区总体税收收入很难形成新的增长。而当前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任务的下达仍然采取基数加增长的方式,增值税扩抵退税与税收计划之间就会产生矛盾,影响增值税扩抵政策的贯彻执行。

  4.政策措施不配套使扩抵政策得不到完全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政策措施来配套。但目前有些政策滞后,有些政策不配套,相互矛盾。如扩抵政策明确规定,企业购进生产用汽车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予以抵扣,但是由于目前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牌照要求提供的是《机动车销售发票》,因此企业购车时开具的是《机动车销售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企业购进的生产用汽车无法进行抵扣。

  三、规范增值税扩抵管理的建议

  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实施过程中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仍然取得了预期效果,它对促进地方经济的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落实扩抵政策,规范抵扩管理,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1.合理设计过渡期。增值税是一种中性公平的税种,如果在全国局部地区局部行业推行的时间过长,就会破坏增值税扣税机制的统一,是对全国其他地区公平的侵蚀,现实中就会出现人为逃税或“持币待购”现象,从而造成人为的经济波动,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因此增值税扩抵政策试点时期不宜过长,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2。抵扣方式应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不可避免对财政造成较大的压力,如果长期按照“增量定比抵扣法”执行,尽管一定程度上更能体现增值税的税制特点,但是会对财政收入造成更大压力。由于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对财政的影响是呈逐年递增走势,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因为国库资金不足,会出现企业退税难的问题。而采用“增量环比抵扣”法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第一年由于增值税增量较小,对税收影响也会较小,以后各年抵扣增多。新增固定资产的产出往往滞后投资年份,产出的增加正好能够抵消或减缓以后年度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对税收收入的冲击。因此采用这种抵扣方法能大大降低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初期带来的税收收入减收,缓解财政压力,很好地处理了短期减收与长期增收的矛盾。

  3.推进增值税转型配套改革。一是降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标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一开始就比一般纳税人重,现在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实际上优惠的是一般纳税人,客观上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建议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将部分纳税额较大、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人员符合要求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二是分步骤适度扩大增值税课征范围。比如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业等,这几类原先属于营业税课征范围,现在可将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完善增值税链条管理,充分体现增值税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三是完善分税制管理体制,适度扩大地方税收。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以及抵扣范围改革带来了各种税收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地方与中央财力分配关系的调整。可考虑通过税权的调整,让地方因地制宜地开征诸如遗产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为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提供财力支持。

  4.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根据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要求,税务机关应该严格审查企业的行业认证,强化日常监督,尤其是抵扣发票的真实性,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行为。

  5.规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于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改革极大地减轻了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因此对于此类企业可以取消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机器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取消各种形式的“免征后返”、“即征即退”、“以产顶进”、“以出顶进”等各种税收优惠。

  总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改革的政策导向和迫切要求,是全面提高企业竞争力,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因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改革既要避免固定资产投资增幅过高,经济过热,又要能促进企业技术升级;既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的压力,又要保证中央的宏观调控。只有这样,新一轮税制改革才能健康平稳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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