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个体经济比重的增大,个体经济为调整产业结构,增加税收收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再次调整,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个体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课题,为此,笔者针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个体税收管理问题,作以下粗浅探讨:
思考之一:优化区域管理办法,实行人员重组,全程对不够起征点纳税人进行重点监管。也就是说针对现阶段起征点再次调高的实际,对所辖纳税人实行分类、分区域、分段管理;即根据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经营实际和税源分布特点,确定城镇和乡镇个体税收分布两大管理区域;并以区为单位确立五个层次的管理对象---即城镇(乡镇)街道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城镇(乡镇)集贸市场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城镇郊区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农村段点集中地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农村边缘地区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和所辖区域内的零散税收管理。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上以县区为单位下设管理所(组),并对所辖管理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级管理。即管理所(组)—管理员的二级管理模式,在人员组成和业务流程运作上实行双人上岗、情况报告、逐级审批的集约化管理模式,从而使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得到有效控管。
思考之二:强化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源基础管理,实现税源管理的精细化。对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始终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防范和监控。一是源头监管,强化户籍管理。户籍管理是管好个体税收的首要环节。为此,主管国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与工商、地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共享制度,督促业主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范畴,对在一定时限内采取定期定额的“双定”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正本右上角加贴“起征点以下暂免征”红色标记,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二是精心绘制所辖区域个体户分布地段图和分地段管理清册,直观反映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税源分布情况,便于及时掌握所辖个体业户日常征管过程的第一手资料,以及业户的户籍增减变化情况;于此同时对己实施定额的个体“双定”户假停业、假失踪、假注销、经营地点变动频繁、流动性强、季节性经营户,通过地段图的形式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监控;各片(段)管理员在对个体工商户监管的过程中,要求各片(段)管理员每三天对所辖个体纳税户进行税源户巡查,及时发现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和因特殊情况管理员岗位的变动而及时对所辖纳税户进行移交。
思考之三:加大起征点以下个体税负的核查力度,为个体定额核定奠定良好的基础。在税负核查过程中一是深入纳税户经营场地,通过调查、询问、走访、要求纳税人自行生报,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相关应税资料;结合税负核查要求,对起征点以下个体纳税人的税负核查面不低于50%。一是根据业户所从事的行业、地段、经营品种、经营状况等系数指标进行比对;并将这些综合数据进行采集归类后,确定统一的毛利率、利润率,以此作为计税销售额的主要参数,并要求管理责任人根据个体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如实填报《税负核查表》,并经税务主管人员、纳税人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评定税负的主要计税依据。二是根据城乡、地域间的市场营销预测指标分析,可以把城镇、乡镇商业和城镇、乡镇工业以及其他行业的毛利率分为四个不同的区间,按照区域划分档次,并且设定一个行业综合利润率。在税负核查过程中,对其经营业主所支付的经营费用,凭据据实按固定费用、流动费用的实际支出额进行扣除。其目的就是通过税负核查---即成本费用指标倒算参数,初步测算出业户的实际经营额与主管国税机关的纳税定额是否相吻合,若通过税负核查和结合其他有效评定个体税负参数,均都达到起征点以上标准,则应及时调整相关个体业户税负,纳入起征点以上户进行日常管理。
思考之四: 加强个体起征点以下户的税源监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一是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精细化管理,细化责任考核,切实解决推行管理员制度后,相关管理责任人对此制度运行的模糊认识和不负责任的应付对待,细化此制度重点解决干部责任心不强、管理上的疏漏以及管理员提供调查、监控等个体纳税人涉税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二是根据个体起征点以下税收管理分散性、机动性、征管难度大、比重小的这一特点。对个体临界起征点以下的行业税负进行重点监管,把有限的人力、物力或时间投入到对临界起征点业户重大疑点、异常情况的监管上来,达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三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一步探索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新途径、新方法。建议对小酒厂、、预制厂、石料厂、石灰厂、小砖厂、塑料等工业、加工销售户,实行“以耗定产”与“定额核定”相结合的控管办法进行监管;对商业服装、百货、建材等货物销售业户,实行“报验登记”与“定额核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税源监管;对粮油购销户等实行“源头控管”与“定额核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税源监管;对乡村边远大户、零散户、游击户实行“村税村管”、“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的控管办法进行起征点以下业户的税源监管。四是有效开展起征点以下个体户的纳税评估工作,对涉税疑点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约谈、提醒和处理;对通过纳税评估的个体业户,其达到起征点定额标准的,要及时调整税负,并纳入日常管理范畴。五是成立税源监控小组。县(市)局主管税务机关要成立税源监控督察组,县(市)局分管领导和征管科(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定期深入管理所片(段)和街道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和巡查,同时主管区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必须经常性的深入辖区片(段)街道个体纳税户中,了解起征点以下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员的管户情况,做到管辖范围内的税源情况清、税源清。从而有效对不够起征纳税人的税源监管。六是各片段(街道)管理员要经常进户对其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和跟踪管理,街道乡村的管理情况按月登记台帐,形成调查报告和监控报告上报主管国税机关,集贸市场税收要求管理员每三天巡查,并按巡查情况逐笔登记台帐,月终形成调查报告上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管理员上报的调查报告和监控报告进行科学预测、分析、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不断加强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税源和税基管理。七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全面推行电子定税,科学测算纳税人经营行业、地段、经营状况等参数指标,并将这些参数指标在税源监控分析系统模块及个体定税系统模块中及时进行录入。通过这些参数对同行业、同地段、同规模个体业户税负进行综合平衡、比对、征求意见、讨论、公示、审批、下达定额,通过严格的税源监管程序和定额核定审批程序,使起征点以下纳税户的税源管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思考之五:加强管理和服务并重,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体纳税人搞好政策咨询服务,使税收政策深入人心,从而激发起征点以下纳税人自觉、主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和服从税务机关的管理。二是加大个体纳税人的建帐建制管理,鼓励有建帐能力的个体户,按经营规模如实建立简易帐、“两簿”;主管国税机关管理人员要辅导和督促纳税人建帐立册,对建立“简易帐”的业户,严格按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关于个体工商户设置帐簿的要求和《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使起征点以下个体纳税人通过建帐管理,得到全面有效监控。三是加强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申报管理,在税额核定期内,对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办法,即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在乡镇、边远山区的实行按季、半年或全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次,分布在城镇、集镇街道的可采取按月、按季申报一次;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免征个体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纳入定额调整和恢复征税。对拒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四是扩大发票使用面,要求起征点以下个体户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使用发票,通过发票的开具不断控管税源和为个体业户定额调整提供真实可靠的计税依据,不断加强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税源监管。五是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随着国家对起征点政策的再次调整,给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难,这并不意味着主管国税机关放弃和不加强个体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税收监管,笔者认为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优质、高效、快捷对个体纳税人的服务,是对个体税收精细化管理相对而言的延伸,总之只有严格按税收政策办事,对个体纳税人服务最大限度的优化;做到公正执法,廉洁从政,就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六是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做到权责对等。由于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的自由裁量权,由主管税务机关说了算。为此,在对个体户工商户税收的管理中,必须实行权力有效分解和权衡制约,防止定额核定权的过于集中,在税负核定过程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程序,并实行纳税户行业代表参加评税,管理员初审、股长(组长)复审、集体研究决定、单位负责人核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从根本上杜绝人情税、关系税。七是建立岗责考评体系,促进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进一步优化和重组业务流程,简并、简化不必要的审批程序,对起征点以下的个体税收管理进一步细化分类,实行片(段)责任区控管办法,确定主管和协管;建立对各管理岗位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的评价标淮和考评办法,达到规范起征点以下个体税收管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