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效能就是事物所蕴藏的有利作用。而政府效能则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依法履行其职能时所表现出来的效率和能力。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执法部门,掌握着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处罚权、税收解释权等税收执法权。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这些权力是否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来行使,是否贯彻并正确实施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务干部在依法履行其职能时所表现出来的效率和能力是高是低,一方面直接显现出税务部门的形象,另一方面涉及到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如何能把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融入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使税收行政效能达到纳税人的满意度呢?下面主要从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与提高税收行政效能的意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措施建议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认识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与效能建设的意义
(一)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是提高税收行政效能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是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税务工作者基本职责,是实现税收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特别是四中全会把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依法执政体现在政府工作中,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政府管理领域的经常化和具体化。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工作中,工作重点就是推进依法治税,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税务系统的各项工作均要紧紧围绕依法治税这一税收工作的灵魂,效能建设当然也不例外。税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正确、及时、有效地行使税收执法权。也就是说,如果连税务干部最主要的权力都不能够得以正确行使的话,那么也就没有效能建设可谈了。
(二)正确行使好这些税收执法权是提高税收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
机关效能建设是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实现管理的科学化、高效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效能的体现者,是效能的主体;人民群众是效能建设的受益者,是客体。效能建设的主体行为是一种以管理为手段,以服务为宗旨,以满意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因此,从效能建设的长远性措施而言,税务部门作为执法、管理机关,就是要把效能建设的着力点放在强化对税务干部这一主体行为的约束,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这一客体,满足纳税人提高效能的迫切需要,从而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因此,我们可以认识到,当前税收工作的焦点是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更可以深刻认识到,在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想要提高税收工作效能的关键途径也是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
二、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与提高税收行政效能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实施之后,各级税务部门努力探索新型的执法手段,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的整体环境大有好转,税务人员的法制意识、执法水平、工作效能明显提高。但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税收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与纳税人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差距:
(一)思想意识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税务干部思想观念陈旧,法治观念淡薄;有的干部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下,纳税人的满意度不高,并由此而损害了税务部门形象;有的干部,不能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与执法责任制等关系,对绩效管理、过程监控、流程再造等新理念接受不快,满足于现状。创新理念、开拓意识不足等等,严重地影响了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这是效能建设难以提高的主观因素。
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治观念。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是不重视,总认为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因此,在一些部门,还或多或少存在把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只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的现象;还有些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和干预税收执法,阻碍着效能的提高。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有些税务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纳税人,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或多或少地无视税收管理方面的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执法不力。有些干部甚至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治纳税人的工具,当对自己有利时就拿来适用,对自己不利时就不执行。第三,得过且过的观念。有些干部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冷漠,不敬业不勤勉,从而影响到了执法的正确性,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在不同程度上时有发生,重者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使得执法工作效能大打折扣。
(二)行政立法方面
现行的制度离规范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针对性不强,适应性差,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和时效、权限等方面的要求,结构也不尽合理,造成实际执行中难以操作。表现为:
一是目前一些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结果使一些处罚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据统计,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二十七条法律责任条文中就有十三条包含自由裁量,约占一半。以税务行政处罚为例,《税收征管法》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处以涉税金额0.5倍-5倍的处罚;对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处以涉税金额1倍-5倍的处罚。也就是说,涉案金额越大,违法行为越严重,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越大。但是,对于如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则没有更多的细化规定。同样的涉税违法行为,遇到不同的税务人员,就可能被处以差别很大的行政处罚。相反,同一税务人员,对情节严重程度不同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可能处以相同的行政处罚。这些缺乏相同原则、相同标准的税收执法权地行使,就衍生了托关系、找门路的现象,助长了税务人员的不廉洁行为,破坏了征纳关系,影响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效能。
二是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税务干部难以适从。比如税收法律、法规与财政、会计等制度之间的不协调,已在征管工作中造成了很多阻碍。在执法过程中,当税收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不统一时,税务部门根本不用考虑其它,只要依据税收相关法规征收便可。这就使得执法者认为税法高于其他法,使税收权力膨胀。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较难以理解和把握。假设在对某纳税人同时违反税款征收和税务管理或者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上,“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由于没有一些有针对性的解释性文件和规定,该原则就明显感到太笼统,不好操作。
三是税法税规可操作性差容易导致行政行为出现偏差。有些税法税规与实施细则或法律解释不能同时颁布,实施细则或解释滞后于税法税规,特别是规范税收执法的相关法规不配套,不严格,不严密,在实际操作中让税务干部难以适从。比如有些条文表述不准确,用词不够严谨,如“偶然所得”、“无正当理由”等模糊用词,无形中为税收执法增加了难度,影响效能提高。
四是尽管税务部门大力规范和缩减了许多审批权,但审批权仍然过多,而且手续繁琐,时限过长,形式上的程序太多,严重阻碍着效能的提高。
(三)行政执法方面
一是执法程序不到位的问题较为突出。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按程序要求应当填写税收处理决定的,却以税收检查报告,或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对于应当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有的不按规定的程序步骤执法,造成先罚款后补税,有的因时间延长不了了之。
二是执法不公、执法不力问题时有发生。比如对实行定额管理户的行业、涉及税款方面,对同样经营收入的个体户,定额出现高、低不同现象;不同的行业的定额,也出现轻重不同现象,某种行业的定额存在征收不足,定额偏轻等等。
三是还存在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置的现象,有的税收专管员收人情税、关系税,把个人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人说了算,致使该征的不征、该免的不免、该罚的不罚;有的擅自变通税法,改变法定的税基、税率、处罚标准;有的权限范围掌握不准,越权处罚等。由于这种“人治”存在,致使纳税人怨声载道,严重破坏了执法人员的形象,影响了效能建设。
四是多个管理部门纵向集权,条块分割,部门壁垒,交叉过多,职责不清,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配合,结果造成执法工作形不成合力,相互掣肘,办事效率不高。
(四)行政监督方面
一是行政执法的监督渠道不够畅通。目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不能很快或者很充分地被税务机关的决策层所掌握;同样税务机关的相关改革措施或征管决定,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也难于及时了解。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对话”渠道不畅通,影响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措施实施社会监督,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税务机关贯彻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税务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作为税务系统内的监督的纪检监察,由于它与税务机关有着行政隶属关系,使得这种监督在实践中很难真正履行其监督职责,难免出现弱监、虚监、失监现象。使一些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三是行政复议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上下级之间“官官相护”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等等。四是效能建设活动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只要发生行政管理活动,就应伴随着对行政管理活动效能的监督检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全方位有机结合。但目前的效能建设工作依旧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对事前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有所忽视。
三、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与提高税收行政效能的建议
(一)提高素质是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效能的前提
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是税务人员,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是决定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前提和重要因素。作为税务基层单位,一方面是区局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效能建设工作的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结合区局工作实际,制定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将各项税收执法权分解、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并且要能把未来几年的效能建设目标充分体现出来,做到长远有规划、近期有安排,并保证分阶段付诸实施。另一方面是要致力于提高税务人员整体素质,即提高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政治素质和执行政策水平和运用税务,财会及经济、管理、计算机与外语水平等方面的业务素质。这样才能规范执法行为,减少随意行政,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提高效能。
同时要把好“三关”,从人才角度解决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效能的问题。即:把好入口关,建立严格的考试录用制度,把思想素质好、文化素质高、法制观念强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吸收到税务干部队伍中来;把好晋升关,建立公平竞争的晋升职务制度,提拔那些真正职业道德好、执业技术强的优秀干部;把好考核关,每年结合公务员考评,对政治、业务、廉政、勤政等各方面进行考核,并建立适用规范的淘汰制度,对两年不称职,对不勤勉、不作为、不守纪的要部严肃处理。
(二)细化制度是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效能的核心
加强税务系统效能建设不仅是治标,更要治本。目前,加强税务部门效能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通过细化制度,加大行政审批改革的力度,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一整套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从“人管人”向“靠制度管人管事”转变,以消除体制性的障碍。
一要划分两方面的权限:一是从空间上限制:限权。“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征收管理、稽查、处罚等环段,每个环段还要细致划分环节,使每一环段、不同环节由不同人员去操作执行,这样分散权力,相互制约与监督。二是从时间上限制:期权。治权上运用交替时段制,实行职位轮换制度,定期对同地异岗和异地同岗循环轮换,这样对权力实行时空分隔,限制权力范围与时段,可摆脱“关系网”的束缚,克服惰性,保持“朝气”,丰富经验,增长才干。在微观上划分限权、期权的基础上,加强宏观税收执法权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
二要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和完善办事限时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绩效考评制、控制自由裁量权、失职追究制等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三要规范政务公开。只要不违反保密要求,属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承诺、项目、收费标准和办事结果的,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开,把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税负公开、税收优惠、减免税审批、办证办照等问题和环节作为重点。通过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让群众参与监督,使税务机关的运转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
(三)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效能的途径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税收执法的规范性日益体现。只有严格按照法定原则、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降低整体行政成本,增加了纳税人的满意度,才能提高效能。
1.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行,为我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教示制度、默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一个窗口对外、不收费制度等等,正是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的创新体现打造便民、服务、透明、高效政府的立法精神,体现政府效能建设要追求的具体目标。应该看到,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其本身就是在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的管理成本,是提高政府效能最有效的途径。
2.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努力做到违法必究。税收执法责任制是贯彻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从本质上讲,就是把税收执法权力转化为执法责任,把权力与责任有机地联系起来。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办法,各税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推行,力求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效能工作取得成效。一是要认真开展考核评议,借全国税务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2.0版》上线之机,以计算机考核为依托,实行人机结合,拓展考核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执法考核与执法监察工作的结合,积极探索对考核结果的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全员综合考核,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控,使执法重心由原来的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移,实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质的飞跃。二是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完善追究范围和追究形式,确保追究结果公平公正,最大限度预防、遏制重大执法违法案件的发生。三是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制度,将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工作状况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标准,并与公务员业绩考核、干部使用相结合,用好用活激励机制,对执法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严肃纪律,追究责任。
3.全面实施业务重组工作,实现工作提速。根据税务机关实际,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通过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功能设置、清减资料报送等,切实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把有限的时间用到了打基础、促提高、增效益的工作环节上。特别是深入贯彻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引进质量论证体系与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把各类涉税事项按照工作流程所涉及的不同岗位、环节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作规程,明确各项税收业务质量标准,做到依法设定审批事项,应减尽减,应清尽清,以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要深化完善“全程服务”和“一窗式”管理模式。这样既方便纳税人,又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能。
(四)加强督查制约是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提高效能的长效机制
加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强化监督是保证。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必须与配套的监督措施和手段相结合,使税务机关效能建设正常运转。为此:
一要强化内部监督。为了构筑税务机关效能建设的监督网络,要建立兼职纪检监察员监察制度,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加大投诉件的查处力度,取信于民。
二要强化社会监督。要聘请有阅历、有专长和各界人士为税务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员,赋予职权,经常组织他们对税务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进行明察暗访,提建议、找差距、促整改。
三要强化监督协调。税务机关效能建设监督工作必须有序进行,不能自行其是,要把单位内部监督与全社会的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融为一体。做到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常规监督与特殊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整体效能。同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增强监督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需要公开答复的决不遮丑,需要内部答复的决不拖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