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为逐年的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方面,通过细管严查,基本做到了应收尽收。然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即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双定户”的税收管理,由于税收管理体制不尽合理,涉及面广,有效管理措施跟不上,税收增收的效果不尽如人意,虽然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甚小,税源户数所占比重较大,两者权重呈现反比例,但是户管增速较快,牵涉到基层绝大部份征管力量,如何使大量的人力资源管理好大面积的小税源,是当前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从区域内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双定户”专项检查所折射出的问题,予以研析和探讨。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市局在“王子鞋城”偷税案后组织开展了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双定户”专项检查工作,通过CTAIS后台筛选出我局专项检查重点70户,按不同行业划分商业16户,其中:个体“双定户”1户,小规模企业纳税人15户;工业54户,其中:个体“双定户”20户,小规模企业纳税人34户。通过组织检查专班对以上重点业户2004元月年至2006年5月纳税情况的清理检查,查出有问题的53户,占检查户数的75.71%,共查补税款45.81万元,其中查补增值税41.47万元,占申报增值税的33.40%;查补所得税4.34万元,占申报所得税的163.77%。无问题14户,占检查户数的20%,检查中已注销或走逃的3户。从重点检查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人已停止经营或改制,但为了保留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长期零申报或低申报。在无问题结案的11户中有5户属于此类问题,占检查户的7.14%。
(二)工商执照已变更,税务登记证未及时变更,实际仍按个体户定税管理。已查出的有3户,占检查个体“双定户”的14.28%。
(三)重点行业个体户经营规模较大,但不建账建制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已结案的18户个体“双定户”,均存在定额不足的问题,查补增值税15.68万元。
(四)账簿不健全甚至无账。已查的小规模纳税人账簿不健全的38户,占检查户的67.85%。个体户基本上无账可查,有的有账,但不提供,或者提供假账。
(五)发票使用不规范。所有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除少数外,均存在大头小尾、单联填开发票的情况。如查出某汽修厂填开了9份大头小尾发票,其存根联开据金额合计384元,第三联(记账联)开据金额合计9124元。某茶叶经销部,查出3份发票存根联未填写,发票联直接撕给购货方等等。
(六)部分纳税人应做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而CTAIS中未做。检查中有2户纳税人应登记企业所得税,结合检查中发现有未做企业所得税的,组织管理所对2002年后成立的企业户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出18户应登记而未登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七)不按实际应税收入申报纳税,而以个体定税方式申报纳税,少申报应纳税款。检查中,小规模企业连续多月以相同税额申报应纳税款的30户,占检查户的42.85%。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客观上的原因有五个方面:
一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双定户”的业主多属私营独资型或私营合伙型,其生产经营规模不大,特别是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般是为创业打基础或者是为了谋生,属于经营中的弱势类.虽然知道依法纳税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但他们要求得到国家的扶持和照顾,同时缴纳税款的多少与个人福利保障又没有直接关联,在没有强制约束力的情况下,难于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不易受到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其税收法制观念淡薄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率的税负过高。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率全额计征税款,其税收负担一般是一般纳税人的几倍,若全额申报计税收入就承担不了过高的税收负担。小规模纳税要维持生产经营,往往在税基上做文章,有意偷逃税款。同时,税务部门在查实小规模纳税人的全部计税收入后,很难将应征税款组织入库,在不符合现实的情况下,也只有从宽掌握税基,从客观上形成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不规范。
三是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财务管理不够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财务管理的能力,难以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由于税收名誉税负过高,部分财务人员有意不建帐或不提供资料,也不愿意将建帐建制后的真实经营收入报给税务部门,以模糊的方式由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额,核定得高便与税务部门讨价还价,增加税收管理的难度,并以侥幸的心理逃脱税务稽查。在个体税收建帐建制管理偏松的情况下,有的甚至由企业转为个体经济性质,税收管理员只能被动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简单的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四是纳税人一般不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由于各项管理逐步规范,办理相关证件的手续繁多,纳税人长时间不经营也不愿意注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五是小规模企业税收的税务管理部门不明确。一般纳税人税收由流转税部门管理,个体税收由征收管理部门管理,而小规模企业税收那个部门都可以管,也可以不管,没有在部门职责中予以明确。
(二)主观上的原因有七个方面:
一是工作方法简单,怕麻烦,应建帐建制的不监督建帐建制。对建帐建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比不建帐建制的管理要求多,既要归集报表资料,又要加强日常申报收入审核等。而对个体户的管理,定期定额征收比查帐征收省事得多,一定一年,只需每月催缴入库,可以简化其他麻烦工作。
二是管理员管户不深入,异动登记不及时。由于管户不深入,工作不认真细致,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及时作变更登记管理;或者对法人发生变动的,没有及时进行税收清结处理,后来法人不愿承担前任法人的法律责任,带来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特别是不达起征点的个体税收的管理,大多数长期游离在纳税管理之外,一些户迁出了或者不经营了,也不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管理员户管不到位,形成了一些空管户。
三是为考核而追求考核指标,不实事求是,人为指导纳税人虚假低申报。在纳税申报管理上,有的管理员为了追求申报率高指标,避免零申报,人为要求暂未从业、间断性经营或不愿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较低的假收入申报纳税,违反了“有税尽收,无税禁收”的宗旨,对税收管理秩序和税收管理分析带来了不利影响。
四是对所得税重视不够。2002年底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大多数企业不是利薄就是亏损,其应征企业所得所较少,少数税收管理员认为管理起来很麻烦,不仅多了一个税种的管理,而且负责归集的各种报表繁多,还要应付一些检查,为了减少麻烦,有意混淆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时间界线,对少数企业不作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造成企业所得税漏征漏管。
五是政策规定把关不严。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弹性较大,查帐征收、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几种方式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仍然没有按规定执行到位。特别是后两种征收方式是以企业销售收入为标准的,达到定率征收标准的却按定额方式征收,在定额征收方式中也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确定税收定额等。
六是发票管理不规范。对纳税人使用发票违规行为处罚不严,检查发现纳税人填开鸳鸯发票、假发票和脱壳填开发票的问题,一般未予以处罚或处罚甚少,致使纳税人违规使用发票的现象较为普遍。
七是个体定税管理不严。部分税收管理员责任感不强,对个体“双定户”定税不按规定核定税额,少数个体户定税额存在严重不足的问题,有的甚至将应达到起征点的户核定为不达起征点,并在个体“双定户”应交税款难以征收入库的情况下,人为采取假停、歇业的方式或者按淡旺季核定定税的方式少征税款。
三、加强管理的建议
(一)从源头加大建帐管理的力度。一是以发票用量作为建帐建制的标准;二是将应建帐或建帐完整作为发票发售的前提;三是企业会计要持会计证上岗,税务部门有权建议相关部门调销会计证,促使业户按照规定的要求建帐建制。
(二)统一重点行业定税标准。相对统一重点行业定税核定的单位定税标准,提高税收规范化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如对一个地区的服装加工业的每台机器统一定税标准,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等。
(三)发票比对与有奖发票并举。将纳税人开据的发票金额与申报的应税收入进行比对,及时调整纳税人应征税款,以减少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现象。在发票管理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先以每本发票填开金额采集数据,按一个年度的累计时段进行比对,以后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深化。同时要推行刮奖、摇奖、举报有奖发票,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督促纳税人真实填开发票,防止纳税人因发票比对填开不真实发票。
(四)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主观能动性。当前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对各部门、各岗位都规定了相应的考核办法,大多采用的是反列举法,不是扣分就是扣奖。在工作任务重、日常事务多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做事越多扣分扣奖的越多的现象。可以适当采取正列举法,如评比千名优秀税收管理员、个体税收管理能手等等,以此调动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适时调整税收管理体制。一方面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简易征收率上,适时降低比率。随着税收管理手段不断强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控管纳税人的税基的能力有了改善,应从过去的高负税弹性征管,改为低税负从严征管,将简易征收率降低在一般纳税人的平均税负附近。另一方面在小规模企业税收管理上,从上至下要具体明确一个部门主体负责,以加强小规模企业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六)加大经常考核和监控力度。从某种程度上讲,私营企业无故关门、业主突然失踪的现象之所以存在,与我们平时征管工作的弱化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解决好岗责体系不合理、不规范,权责不分明晰,工作环节之间关联度不高,制约力不强的粗放式管理等问题,做到以事设岗,管事到位,责任到人。并健全对管理岗位人员管理质量的考核监督制约机制,强化执法责任,严格岗位考核,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七)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针对目前存在问题的现状,要大张旗鼓的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有的放矢开展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辅导,除建立护税协税网络外,还要对纳税人进行培训,特别是对那些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的纳税人,应经常上门辅导宣传,让他们适时懂得公司经营时需要遵循的相关法律程序,少走弯路,同时还要随时了解其经营变动情况,掌握税源状况,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