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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反哺农业过程中相关税收政策配套探讨

日期:2008-02-23 作者:武汉市蔡甸区国家税务局课题组 【选择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这是我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实行新时期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宏观经济决策。

      从社会经济发展历程看,任何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的初级阶段,都是农业支持工业,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应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已进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 2005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100美元,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国家财政能力大大加强,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已具备了工业反哺农业、财政反哺农民的物资基础和经济实力;农业GDP所占比重25年间下降了一半,目前不到15%,85%对15%的关系,表明不可能要求农业再为工业提供积累,而工业却可以反哺农业了。从我们的近邻韩国和日本的发展历程看,他们也都是在人均GDP800美元的时开始对农业反哺的。因此,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正确认识现阶段我国工业反哺农业的特性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健是农业,希望是农民。为了使农村尽快致富,我国在现阶段财力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适时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战略决策,这势必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社会经济发展。
        (一)工业反哺农业的方式选择。现在,中国总体上已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如何进行反哺,对象如何选定,必须根据国情国力确定。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农业从业人员较少,财力雄厚,他们对农业实行贸易保护,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高额补贴,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有时反而比城市从业人员高。但我国不一样,我国13亿多人口,有9亿人在农村,占总人口的近70%,如果高额补贴农业人员,我国财力明显不够。因而,在我国财力还不雄厚情况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反哺只能集中在产业上,目标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实行农业产业化,通过产业化促进农业劳动力转化,增加劳动者收入。地区重点支持中西部,人群重点支持贫困人口,而不能通过财政补贴广泛惠及农民收入,提高生活保障水平。
        (二)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定位。工业反哺农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分阶段逐步进行。中国经济学界总结世界各国工业反哺农业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认为在现行国情下我国反哺是一个由弱到强的过程,大体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至15年内,重点是对农业产业支持,而不是对农民收入支持;第二阶段是15—20年以后,当农业劳动力下降到总劳动力30%以下时,才可能以平衡城乡收入作为反哺目标。因而,现行农村政策核心和主线仍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仍然是工业化和产业化。而不是重点对农业生产者实行高额补贴,以平衡城乡之间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别。
        (三)工业反哺农业的政策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不仅需要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而且要有法律法规进行保证。现阶段我国正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这就要求我国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这些政策不仅有法律和法规,还要有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并且要随着反哺进程的不同阶段和需要而进行修正和完善,以确保工业反哺农业的正常运行。

        二、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建设社会主动义的新农村,作为经济调节杠杆的税务部门,应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在我国工业反哺农业的进程中配套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农村富裕,为农业增产,为农民减负作出应有贡献。实际上,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涉农问题上优厚有加,但很难真正落到实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税减免不够彻底。2005年,由于我国财力不断增强,对农业产品全部减免了农业税,使中国农民告别了几千年以来的“皇粮国税”,农民负担得到了大幅度的减轻。但从实际效果上看,中国农民还是没有彻底摆脱税收的困扰,仍然还承担一部分税收。因为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销售方应纳税金由购买方承担,农民在农业生产中购买的生产资料支付了大量的增值税金,这部分税金作为农民的生产成本自我进行了消化。因此,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际效果上看,我国农业税还是没有彻底的减免。
        (二)农资税收优惠难以落实。为了减轻农业负担,提高农村自我发展能力,我国税收对农资产品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农机具、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资产品,从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都实行减免税,但这些政策都不能直接惠及农民,获利的仍然是生产厂家尤其是经销商。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下,国家对农资产品的价格只能计划性指导而不能指定性的制定,虽然国家对农资产品给予了税收政策优惠,但大多数农资生产和经营者并没有把国家减免税用于扩大生产降低产品成本上,而是用于积累和消费。广大农民还是抱怨生产资料价格猛涨,农产品生产成本剧高不下。
        (三)农产品税收不够完善。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虽然对农产品经营企业收购农产品减免了收购环节的增值税,并可按规定的税率实行进项抵扣,但这部分减免政策执行起来比较繁琐,税务部门很难核查其真假,不利于农产品市场流通;二是为了减轻农产品经营者负担,从2002年起,免税农产品购进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按实际购买价全额13%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而销售时却按不含税销售额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在增值额不高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应纳税金“倒挂”,如我区一牲猪经营户,每头牲猪购进价约1000元,加工屠宰后销价约1100元(含税价),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金130元,按不含税价计提销项税金126元,长期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形成大量的增值税留抵税款,企业仍然盈余;三是对按17%征收销项税额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仍显偏重,表现为农产品深加工和精加工企业,如竹木产品加工业,畜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等,其购进原料大部分农产品进项按13%税率计提进项税金,销售却按17%计提销项税金,税率差达4%,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化发展。
        (四)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政策单一。我国现行税制对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优惠比较单一。一是在税种上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并且有些政策只对外资涉农企业进行优惠,对内资企业不优惠,如涉外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按一般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继续享受减征应纳税额10%至30%的优惠,但内资企业无此规定;二是流转税对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制定不够细致,没有具体的优惠措施予以实行,优惠的对象覆盖面比较窄,缺乏对农业专业生产、区域化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扩大农业生产基地、提升农业生产规模。三是对农业高科技产品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对绿色食品、外向型农业没有制定相应税收优惠。
        (五)税收政策对农民存在歧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国有集体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我国城市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有所增加,国家对城市贫困人口制定了许多相应的政策规定,对生活、住房、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进行了保障,但对农业人员进城务工保障政策相对较少。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看,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工歧视更大,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不能领取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不能享受有关国家税收的减免。农民从事服务业不能减免流转税,企业吸收农民工不能享受吸收下岗工人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农民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城市下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竞争时,企业将农民工挡在工厂之外或者廉价使用农村劳动力,阻碍了农村劳动力整体向城市转移的进程,打破了许多农民劳动致富的良好愿望。

        三、工业反哺农业相关税收政策配套

  根据我国工业反哺农业逐步推进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提出了“完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增值税制度,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十一五时期新的税收改革思路。为了更好的实施工业反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缺陷,我国涉农税收政策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配套。                    

  (一)对农产品种植实现“零税率”。目前,我国虽然对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减免了农业税,但农民购买生产资料仍承但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如用电、用油和生产耗费的农业生产资料等。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将农民购买生产资料所负担的税收,通过年终填表统计方式由国家财政进行返还,在国家经济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农民还可获得高额农业生产补贴。中国也应借鉴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国家的经验,首先将农民种植农产品负担的流转环节税收进行填表统计,然后通过财政补助金形式返还给农民,如果此种方式比较繁琐或不易操作,也可按农产品销售额核定单位流转税返还标准,实行年内定期返还,使农民种植生产农产品真正实现“零税率”,达到无税负。在此基础上,在财力许可条件下,再对农民实行高额补贴。

  (二)将生产资料税收优惠直接返给农民。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原意是为了降低企业产品成本,减轻农民负担。但从实际情况看,这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使农民得到实惠,减免的税收使企业获得了更多的经济利益,也削弱了企业市场竞争力。鉴于此种情况,国家应改革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恢复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流通各环节税金征收,使农资生产经营者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正常竞争。将征收的税金建立专项支农补助金,解决了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来源,然后根据农民购买消费生产资料的实际,通过财政补贴形式进行返还,从而把国家给农民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农产品经营税收政策。对现行农产品收购税收政策进行改革,取消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规定,有利于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促进农业生产者调整种植结构,增加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对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实行超税负返还或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加强对农产品收购行为的监督管理,可以更好的杜绝虚假的农产品收购行为,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解决税收进销项税额“倒挂”,防止一批农产品加工和经营企业长期无税的现象;其次,根据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税负过重的实际,适当扩大农产品深加工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使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步伐。

  (四)制定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重心是农业产业化,这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举措。对此,我国在工业反哺农业的税收政策配套过程上,要加快对农产品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制,实行两税合一,对农产品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如农业、牧业、水产业等不分内外资,均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待遇,对减免期满后仍享受同等优惠;二是加快制定增值税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种子种苗培植基地、蔬菜生产基地、特色农产品培育基地、牲畜水产品养殖基地等,在产品深加工以及经营和销售上,通过增值税给予相应的优惠,强化集约化效应,提升农产品附加值。三是对农产品创新项目、科研产品要在税收上给予支持和优惠,促进其培养附加值高的新农业产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 促进其出口,增强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支持和发展“外向型农业”经济。

  (五)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是现阶段我国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举措。在逐步完善农业进城从业人员各项保障机制的同时,我国在税收政策上也要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从事生产经营,要比照市民下岗再就业的政策给予照顾,对企业吸收农民工也要比照吸收下岗再就业人员给予优惠。同样,对城市创业人员携带资金和技术下农村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绿色农业,税收上也应给予相应的照顾和优惠。搞好城乡之间的交流互动,不仅解决了某些行业劳动力不足的矛盾,而且活跃了城乡经济,带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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