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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问题探讨

日期:2007-08-21 作者:胡齐彪 来源:武汉市汉阳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选择字号:
“王子鞋城”偷税案引起了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通知》,要求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未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的,一律按照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税款,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申报抵扣。笔者结合当前的管理现状,认为在资格认定管理中确实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存在的突出矛盾
    当前,税务机关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采取了较为严格的认定程序,特别是对小型商贸企业。但是,极少数犯罪分子骗取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骗抵税款,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小规模纳税人采取收入不入账,隐瞒应税收入额偷逃国家税款较为普通。税收征管实践表明,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缺陷已逐渐显现。
    ㈠认定“门槛”设置过高,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税务机关主要以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认定管理,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须经主管税务机关依适用征收率计算征收税款,并为其代开。实际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首先考查应税销售额,其次是会计核算能力。除新办企业外,小规模工业企业按照100万元的标准计算,应缴纳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按照180万元的标准计算,应缴纳7.2万元的增值税,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强制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同时,在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之前实现的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代开专用发票往往形成下一征税环节高征低扣,给受票方增加了额外的税收负担,导致一般纳税人普通拒绝接受小规模纳税人供货,从而制约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数量过大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不利于增值税征管,且极易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
    ㈡申请资料真伪难辨,认定尺度不易掌握
    按照现行认定管理工作要求,企业申请办理资格认定必须提供13项资料,为保证认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税务部门还要求纳税人提供从业人员劳动鉴定登记表、缴纳社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的相关证明等非税务管理所需资料。由于受种种限制,税务机关对某些认定资料的真伪缺乏鉴别能力。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受利益驱动,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报告中注明的实物出资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完全不一致,个别企业甚至以不动产注册;部分以货币资金注册的,注册资金与实际到位的投资额根本不符,使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规模,这一现象在流通领域中尤为突出。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真实性无法查实,工商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等。税务机关仅通过案头审核认定资料、约谈和实地查验的方式进行认定资格管理,控管难度很大,认定尺度不易掌握。
     ㈢会计核算严重失真,纳税人法律风险增大
    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具有专业知识,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现实的状况是大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聘请的会计人员会计知识不足;部分私营企业为节约成本聘请兼职会计,对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情况无从知晓,仅仅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将各种原始凭证进行简单整理、汇总记账,更有甚者,有的企业为谋取一已之利要求财务人员做“假账”,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洗票”骗抵税款,致使会计监督反映职能形同虚设。据我们对辖区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调查结果统计,近30%左右的商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且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的一个“软肋”。据我们对辖区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管质量分析,近5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月均税收负担低于200元。部分特殊行业,销售对象以非增值税纳税人、消费者个人为主,如从事钢材交易、销售电脑、手机以及药品零售店等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绝大部分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突破了180万元,按4%的征收率征收税款,远远高于同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往往通过少报应税销售额降低税负,随着税务稽查力度的加大,其承担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都将增大。
    ㈣事后事中监管缺位,资格管理存在漏洞
    我们认真分析已查处的骗取资格、虚开发票的案件。既有不法分子主观故意的因素,又有税务机关事后、事中监管缺位,资格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一是认定回访制度没有落实。按照资格认定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在发售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税收管理员应再次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取消资格,由于认定回访制度落实不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二是对税务变更登记重视程度不够,存在管理上的误区,尤其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生产经营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致使金税工程专用设备、发票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如同债权债务转让他人,给犯罪分子虚开发票走逃留下了空间;三是专用发票动态管理措施不力。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资格管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金额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核定,真正掌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是税收管理员。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转入不正常由于没有及时采取减少发票用量、降低开票金额、缴销空白发票等措施,给后续管理工作带来了隐患。
    二、完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建议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完善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㈠修订资格认定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规模
现行的认定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推进,增值税普通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的监控范围,并实现了“票表税”比对,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时机已成熟,总局可允许各地区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在规定的幅度内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通过扩大一般纳税人规模,防止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㈡加强工商登记管理,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纳税人登记信息是税务管理基础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商登记的管理,一是对注册地进行严格审核,凡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分支机构,不得以居民楼为注册地进行登记;二是建议向社会公示一批遵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负责办理注册验资事项,杜绝虚假验资,以便税务机关能真实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三是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变更登记信息。同时,税务机关要尽快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户籍管理与CTAIS信息相结合,保证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㈢建立巡查回访制度,强化资格认定后续管理
    对新认定的企业,要加强纳税辅导,建立巡查回访制度,落实税源管理职责。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处理。凡未进行正常经营、连续二个月零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收缴未使用的结存发票,待其正常经营后重新核定其发票用量和开票金额。加强专用发票的动态管理,建议把专用发票用量和开票金额的核定权下放到税务所,以便税务所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状态审批核定,避免职责划分不清。同时,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新办企业规定的程序办理资格认定手续,防止卖资格、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企业办税水平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无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核算工作,同时与财政部门一道共同做好会计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对那些帮助企业造假帐从事偷税活动的会计人员应依法吊销其会计证,取消其从业资格,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经济制裁,以提高企业的办税质量。
    ㈤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守法意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远远超出了一般纳税人,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表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税务机关要通过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维护增值税的税基,当前,可对部分特殊行业如钢材交易、销售电脑、手机以及药品零售店等,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同时,要防止一个法人多个户头,并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关联关系,采取收入不入账、虚抵进项税额等手段偷税。通过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减少企业经营风险,防止“王子鞋城”偷税案再度发生,增强纳税人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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