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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日期:2007-10-12 作者:彭 敏 来源:武汉市汉阳区办公室 【选择字号: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高度重视。党中央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近几年来,基层国税系统随着金税工程、CTAIS2.0软件的上线及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的运行,已初步从源头上形成了一整套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机制,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探索出了具有国税特色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基层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一、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教育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党风廉政教育的基础普遍比较薄弱,基层大部分单位还是沿用那种“一人讲众人听”或者看看录像、读几篇警示文章的老方法,缺乏与时俱进的理念,显得途径单一,方法陈旧,效果不佳;二是对教育对象缺乏研究。没有针对国税系统和国税干部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展开调研,没有分层次、分对象区别进行教育;三是有的党员干部参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借口工作忙,逃避党风廉政教育。

     (二)党风廉政制度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有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内监督制度等不够落实,有效预防腐败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够完善;一些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薄弱,漏洞很多,腐败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党风政风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有些单位抓反腐倡廉工作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发文件上,疏于精心组织,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被动地应付上级,没有积极地发动干部职工参与,工作落实力度不够;有些单位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还不够好,存在铺张浪费现象。

  (四)反腐败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对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过分看重“政绩”,不敢揭露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总想捂盖子,生怕影响自己的政绩;二是认为抓业务工作是务实,看得见成绩,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抓不抓无所谓,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份内工作,与己无关,因而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成是额外负担;三是对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估计不足,认为上级出台了有关制度规定,有了明确的工作方向,纪检监察部门去抓落实就行了,没有考虑到落实过程中工作的艰难程度。

       (五)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贪图享受思想有所抬头,廉洁自律的要求不够严,少数税务干部缺少争先创优的意识,工作缺乏进取性、主动性;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随意性大;一些干部的知识水平、业务操作技能与当前的国税工作不相适应,个别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较为淡薄,不规范执法的行为仍有所发生,有的甚至以职务或权力影响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借车,推销商品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个别干部对自己要求不严,迷恋于酒桌歌厅、扑克麻将,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严重影响了国税干部的整体形象。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反腐倡廉工作面临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由于诱发腐败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制约反腐败斗争开展的一些因素还存在,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因而反腐败斗争的任务也将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一)当前我国消极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的历史阶段。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传统观念和封建残余思想并未消除,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完善它需要有一个长期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适应新体制要求的具体法规制度尚不健全。在这个历史阶段,反腐倡廉既具备有利条件,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商业贿赂、利益寻租现象等。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发生的腐败现象,将来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后不易产生的腐败现象,都可能发生在这个历史阶段。

  (二)反腐倡廉是一个不断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的历史过程。邓小平同志说过,腐败问题“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解决,也不可能靠几个人讲几句话就见效”,反腐败要“贯穿于改革开放的全过程”。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实行价格“双轨制”时出现“官倒”现象,在进行价格体制改革以后就很少了。这说明,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一个时期比较突出的腐败问题,只有通过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才能从源头上逐步得到遏制。在这个过程中,无所作为不行,急于求成也不行。

  (三)对抓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抓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依然存在,工作中时有出现重税收业务、轻队伍建设的倾向;对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偏重于形式;对干部管理、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落实力度不够,没有真正从源头去预防和监督。

  (四)反腐败的动力机制尚不健全。对基层国税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没有形成一整套客观、公正、可靠的评价机制,只要没有发生一票否决的情况,都能顺利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因此,考核结果一般没有与领导干部的奖惩、任用挂起钩来。这样,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抓与不抓、抓好抓差一个样的现象。

三、新时期加强基层国税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几点思考

  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各级党委要充分认清反腐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要坚持从严对待,切实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关键是要各级党组、领导切实端正态度、真诚支持,从严对待,真正把反腐倡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香港对腐败现象实行“零容忍”政策,哪怕贪一元钱也要一查到底。我们有的单位领导在对待反腐倡廉工作上,思想认识不是很到位,重视程度不是很高,这客观上是对腐败现象的一种“适度容忍”,长此以往就会纵容甚至助长腐败行为的发生。其实有些干部犯错误,就像是在开快车,前面明明有沟有坎,却还要高速行驶,不知道刹车减速,结果只能掉到沟里去。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做的就是刹车减速的工作,目的是教育挽救干部,不至于等落水了再到打捞。我们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由单位领导和监察、办公室、人教、党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作用,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组织上得到保障。

  (二)加强廉政教育,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为我们树起了道德建设的新标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是以廉政文化建设为核心,从多角度、多层面推进基层国税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形成全系统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加强党员干部从政道德建设,大力倡导“读书修德,以德律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结合开展廉政格言和廉政征文的征集活动,在教育崇廉上下功夫,发现、宣传一批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正面引导,弘扬正气,努力提升廉政文化建设层次,扩大廉政文化内涵。

  (三)注重制度建设,切实拿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刚性”措施。要不断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廉政激励机制。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既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者,同时,又是廉洁自律具体规定的行为约束者。要建立和完善党组工作规则,基层党组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减少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管理要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定期巡视制度、上级机关派人参加基层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现行的监督体制进行改革,理顺监督体制,增强监督权威。二要强化“两权”监督职能,进一步健全监督促廉机制。在内部,要设立兼职纪检员,以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监督;在外部,要形成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利用特邀监察员的作用,强化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税收定额核定、税务稽查、出口退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物品采购、固定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通过对权力运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全体税务人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对干部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的监督机制。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督促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成风之前,切实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三要建立廉政激励机制。大力宣传和表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党员干部的模范事迹,弘扬正气。把廉政勤政情况作为党员干部政绩评定、奖励处罚、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健全完善考察评价、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等有关规定,努力营造干净干事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建立健全促进廉政勤政,符合国税系统特点的收入分配方法,逐步解决不合理的平均分配制度和不合理的基层之间收入差距。

  (四)坚持从严治队,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治作用。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对腐败问题开展有效的预防。对极少数违法乱纪涉及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或参与黄、赌、毒的干部,必须坚决查处,决不能心慈手软。对基层国税系统中存在着假借亲友、家属名义经商办企业、推销商品的,在无法取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凭借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优势,加大整治力度,跨地区调离其工作岗位,甚至调离其执法岗位。对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借物的,要加大调查力度,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今后,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同时,要通过惩处,一方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漫延的土壤;另一方面,通过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警示教育他人,防止出现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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