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负申报原因探析
黄碧林
当前,零、负申报比例过高的现象较为突出,在各个地区都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它是税收日常征收管理的一大难点。如何贯彻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降低零、负申报率,提高征管水平,是我们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零、负申报的基本情况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在纳税申报中存在零、负申报的现象,这是正常的现象,但过高的零、负申报率就反映出申报不实。从汉南区局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来看(附表1、表2),当前零、负申报过高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的。2005年汉南区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3099户,零、负申报总户数1815户,零、负申报率为58.56%,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1111户,零、负申报户数452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的户数占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平均比例在40.68%;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1988户,零申报户数1363户,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的户数占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平均比例在68.56%。从表1、表2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比率表现为波浪起伏形式,从一季度一、二月份的29.55%到三月份的48.89%;二季度四、五月份的39.56%、47.25%到六月份的58.43%,从季初到季末,高低起伏,每到季末,比率就上升到波顶,与季度申报时间紧密相联。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比率来看,也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比率基本相似,存在一定波浪式起伏,但波动比率较为平稳。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比率情况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比率情况有一定的区别,主要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季度性差异,进项税额抵扣因素,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有多种情况。根据我们的统计分析,2005年区局长期未经营及未开展增值税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共有124户左右,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6户左右,占零负申报的25%左右;小规模纳税人98户左右,占零负申报的56%左右。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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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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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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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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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申报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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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负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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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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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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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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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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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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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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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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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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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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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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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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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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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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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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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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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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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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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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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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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52
|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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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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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45
|
4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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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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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36
|
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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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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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39
|
4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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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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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22
|
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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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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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52
|
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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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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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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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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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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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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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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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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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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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申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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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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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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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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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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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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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121
|
7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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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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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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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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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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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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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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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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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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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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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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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95
|
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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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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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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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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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
169
|
120
|
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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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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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120
|
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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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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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95
|
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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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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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102
|
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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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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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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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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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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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负申报形成的主要原因
当前,形成增值税纳税人零、负申报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因素造成零、负申报率居高不下。一是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制定许多优惠条件,征地后长期闲置,没有发生任何经营行为;二是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尚处在筹建期,其筹建期大都在一年左右,有的甚至在一年以上,故在筹建期内持续零、负申报;三是待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四是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改制企业。
2、实行“免、抵、退”政策,出口产品数量较大的企业,待抵扣的出口应退进项税额较多,出口内销产品销项税不足抵减进项而形成零、负申报。
3、因季节性差异形成的零、负申报。季节性产品在淡季无销售,生产前期其主要原料需一次购进,由于当期购进量大,当月的销项税不足以抵减其进项而形成零、负申报。
4、人为因素形成零、负申报。一是少数财会人员由于多处兼职图简便;二是少数纳税人为了缓解资金压力而人为零申报;三是销售后移等等。
5、账外经营形成的零、负申报。调查发现,有少数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入库,销售货物不入账,“两头在外”逃避税收。采用零、负申报方式逃避管理。
三、加强零、负申报管理的建议
为降低零、负申报比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一)加强税收申报基础管理。一是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营造和谐的纳税氛围。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其它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义务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纳税人也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税企共建一个和谐的纳税氛围。二是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虽然不是企业财务主管部门,但是税务机关还是应该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监督管理。会计人员由于多头兼职,其业务水平就很难加以保证,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进行税收政策的辅导,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能力,使他们能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如实、正确地记录经济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二)积极开展税源分析。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增值税分析的方法,充分运用CTAIS、一户式、增值税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按行业、按管理员、按增值税类型、按“四小票”、按规模对辖区内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分析,促进增值税管理。
(三)抓好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对照长期零、负申报户(三个月以上)进行认真分析,要对现在敏感行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实行分类管理和指导,重点打击增值税虚假申报行为。对偷逃税行为,要依法处理,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严厉打击偷逃税的不法行为。
(四)探索行业税负控管方法。要开展纳税调查,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严格按照评估测算基础指标,对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产品外购货物控制率、销售实耗率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提高征管质量。
(五)加强“四小票”的抵扣管理。“四小票”的抵扣管理是当前增值税管理的重头戏,要针对“其他抵扣凭证”抵扣税额的现状,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要认真分析原因,加强管理,严格废旧物资发票、收购发票的管理,找出行业特点,实施有效的日常稽核办法,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
(六)加强增值税票证的日常管理。“以票控税”是当前加强零、负申报管理的有效途径。一是建立健全纳税申报与当月开具票证的比对力度。将纳税人当月开出的票证金额与申报收入相核对,若申报收入明显小于开票金额时应立即通知税源管理部门组织专人进行申报前的一级稽核,起到预防作用。二是加强对改制企业的管理。目前改制企业零、负申报占较大比例。他们长期零、负申报,形成空壳,严重影响了日常申报管理,要对改制企业进行行业登记管理,严格控制其票证,待其正常经营后重新核定其发票用量和版本。三是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管理。招商引资企业圈地登记、购票后长期不经营的,基层税收管理人员要深入企业进行跟踪票证管理,要经常下户了解其实际基建进度、预经营状况及票证使用情况,严格控制其零、负申报率。
(七)大力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使用税控装置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做法,它可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税收征管法》在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同时要求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否则要追究法律责任。大力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加强税源控管,防止零、负申报过高的一种有效
关于汉南区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调查
徐佑姑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按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执行,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的方式、过程和主体的日新月异的变化,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规定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我们结合本区局农业产品的实际情况,对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重点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7户"其他植物"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过程以及购销渠道、财务核算等进行了调查,并谈点自己的认识.
一、本地区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一是植物类,包括粮食、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共十一小类;二是动物类,包括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其他动物组织共五小类。通过调查,了解到我局共有农业产品产生纳税人17户,涉及到五小类农业产品,其中:水产品(鲜鱼)3户,畜牧产品(猪、鸡)5户,其他植物(树苗、花卉)7户,其他动物组织天然蜂蜜1户,蔬菜1户。
二、其他植物类农产品的基本情况:
我区从事树苗花卉生产的纳税人有7户。其经营业务范围有:林业、树苗种植、园林绿化、花卉种植、培育、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肥、花药、花盆、绿化工程养护,园艺植物种植等。经营规模的确良二百余亩,年销售额达73万元。生产过程:自购种子自种树苗销售、外购树苗种植后生长一个周期以树苗或成品树木方式出售、外购成品树木经栽培修剪后销售、自产或外购苗木用于自身绿化工程配套使用等。销售对象主要的市内、区内绿化单位。生产经营方式有三种,一是老牌国有企业,对内部原有职工实行承包经营,收缴承包经营管理费;二是以个体经营形式自产自销。三是租赁集体土地经营。在苗圃场的管理和财务状况上,除一户管理和财务务核算较规范外,其它管理都比较混乱。其他苗圃场多为个体经营者,经营方式多为个体承包经营,占85%以上。从调查情况看,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会计核算不尽完善。全是以个人承包方式经营,全是小规模纳税人,无帐无制,甚至无专业会计人员。申报时将属于应税收入也按免税收入一并申报。会计核算不完善健全的实际,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无法查收征收的问题,定期定额征收又无核定依据。
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按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执行,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的方式、过程和主体的日新月异的变化,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规定在执行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业生产者概念不易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又将农业生产者的范围扩大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这样,在是否将苗圃场界定为农业生产者过程中,出现了两个点:一是苗圃场是否是从事植物种植业的农业生产者,如目前我区有一户苗圃场有两块,一块由自己种植,主要进行树苗的培育和试验,另一块租赁给农户种植,农户只上缴管理费用,种植树苗有的由苗圃场一并销售,有的由农户自己销售;二是苗圃场外购树苗种植后生长一个周期成树苗是否按农业生产者对待。
(二)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初级产品不易界定。例如,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但初级产品如何界定则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明,在实际操作难以把握。
(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中的“其它植物”征免界限不易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款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按此规定,对于自购种子自种花卉、树苗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均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但据我们调查情况来看,树苗花卉生产的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两种情况不易确定征免或者说确定的征免不尽公平合理:一是外购树苗种植后生长一段时间后再以树苗或成品树木方式出售,这种经营方式关键环节在其首先是外购种苗的前提,按照“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的规定,其应该不属于自产农产品,与自购种子自产树苗移植栽培生长一定周期后再以树苗或成品树木方式出售的主要区别是成树苗前是种子还是树苗,但其相同点的都是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农业产品;二是外购成品树木经栽培、嫁接、成活、修剪后销售,属于外购产品再加工,也应该不属于自产农产品。但在实际当苗圃场在完成生产过程进行商品销售时,国税征管一线的同志无法确认和辨别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经销的,进一步说是无法确认和辨别是农业产品还是产品非农业产品,最终在确定征税对象时,将外购视为了自产,将非农业产品视为了农业产品对待,减少了税基,缩小了税源。
四、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中发现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
(一)细化“农业产品征税范围中的其它植物”的征免范围。如对树苗、花卉农业生产者外购农产品经过生产、加工后又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应当列入免税范围。按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款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是由1994年前的老税制沿袭下来的,属传统生产过程。当今,在生产工艺变化了的新的税收体制下,仍沿用老的类别划分方法,进而划分征免界限,显然是缺乏针对性。当前,急需按新的生产特点划分方法,以满足实际税收工作的需要。
(二)准确界定农业生产者。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其生产经营主体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生产经营走上综合化,集团化,其生产经营范围较广。农业生产者必须是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既有农业产品的生产又从事其他项目的的生产经营者应进行明确。
(三)限定初级农业产品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到各类农产品的初级产品必须有一个限定,进行细化,因为各类农产品的各有其自身特点,对初级农产品应指未经任何工业合成处理,未添加任何辅助材料并保持原有形状性能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