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属制品公司因利用销售边角废料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手段私分应税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被举报而受到查处,共计查补税款25.63万元、加处罚款12.9万元。
接到举报,检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举报人提供的资料做了充分的静态分析。
检查人员发现举报人提供的送货单为企业自印单据,有企业名称,且部分单据上有该公司法人代表、财务副总或仓库保管人员的签名,其资料的可信度较高,该公司及有可能存在偷税行为。
经与市局稽查局联系协调后,由市局举报中心带队到该公司实施检查,通过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2004-2006年度申报了十六万余元的边角料销售收入,但检查记账凭证后发现,凭证后所附列的原始资料中的送货单据与举报人提供的单据号码不一致。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不是连号的,检查人员认为所掌握的资料只是部分证据,还有大量的原始证据是举报人没能提供出来,这个发现大大地增强了检查人员查处偷税行为的决心。
但第一次的检查并不是十分的顺利,由于相关当事人外出,负责接待的财务人员以对检查的情况不了解为由,对企业销售边角料不入账不申报纳税的情况予以否认,检查人员在企业的账务检查中也未发现其它销售边角料的痕迹,使检查工作暂时的停滞了下来。
回到区局里后,检查人员立即向相关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区局及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指示对该公司要立案查处,坚决打击偷税行为,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通过再一次对企业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进行调查取证,得到的结果是企业承认确有部分边角料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但对具体金额含糊其辞。由于企业该笔资金均为现金交易,未入公司银行账户,且收到的钱使用的随意性较大,主要用于业务招待及部分股东的津贴,其具体金额无法核实。加上企业对于该笔收入管理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保管,原始凭证及流水账均已销毁,使得调查工作再次陷入两难的境地。在没有完整的证据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真实的还原企业的边角料收入,如何才能证明企业偷税行为确有发生呢?
由于前期检查没能在企业的账务中发现其销售边角料的痕迹,检查人员决定从企业的其它资料入手,侧面发现其偷税行为的情况。第三次来到企业,检查人员在财务人员所使用的电脑中,查看近期所调阅的表格及文档资料,通过一个多小时的排查,终于发现一份企业用于内部管理时所使用的成本核算明细资料。资料上显示企业生产工艺较为成熟,每件产品有着较为固定的产废率。在铁的事实面前,纳税人不得不承认2002-2006年期间企业实际产废吨数,并提供出企业用于内部管理的另一份资料(企业每月成本核算的明细单)。至此,该公司销售边角废料收入不入账,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终于被查实。
该案给我们带来了许多警示:
边角废料是每个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都会产生的,有的甚至可以变废为宝或成为其它企业的主要原料,一般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都要把废料对外销售,但销售废料在销售对象上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购货方大都不需要正式发票,这给一些不法纳税人偷逃税款有了可乘之机。因此,总有一些极少数企业在边角废料上做文章,他们利用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等形式偷逃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