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贸中心是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西药制剂,新药特药,生化制剂的经销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申报销售收入176227094.38元,销项税额29958606,04元,进项税额27015656,28元,应纳增值税2942949,76元;2003年申报销售收入198332444,13元,销项税额33716515,50元,进项税额30734711,53元,应纳增值税2981803,97元。
2004年度,我们在对该系统进行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系统采取多种手法偷漏税款100余万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补缴税款外,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加收了滞纳金。
一 偷漏税的主要手法:
1 销售收入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该系统2003年度为本系统内部经营系统调拨货物3.6万余元,不作收入,直接冲减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造成少计销项税额0.6万。
2 返利冲减成本,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002年---2003年度,该系统收取生产厂家的返还资金480多万元,直接冲减成本,不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其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其他应付款(红字)或在途物资(红字) 造成少计应纳税额近81.70万元。
3 以各种名目列支返还资金
该系统以药品推广费,广告费,宣传费及会务费的名义,收取生产厂家资金132.80万余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企图掩盖其返利的实质, 我们根据国税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对此作进项转出处理,调增应纳税额22.58万元。
4 存货报损直接记入营业费用
该系统2002年因保管不善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造成非政党损失5.87万元,其会计处理为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未按规定作进项转出处理,少计应纳税额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