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私营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送变电专业承包施工,2006年4月7日稽查局接一群众举报,称该企业法人有重大偷税嫌疑。我们根据举报信中的内容,通过认真分析后,初步判断此案件可能有较大的偷税嫌疑,要着力展开检查,并及时向江汉区国家税务局领导反映了情况,我们根据领导的意见决定从调查取证入手展开稽查。
查找疑点
2006年4月19日,江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稽查程序正式向武汉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展税务稽查,我们下到该企业时,企业仅有一名出纳和两名工作人员,出纳员向我们反映说单位没有“活”做,会计是兼职的,一般都不来,法人很少来上班。我们从账面上和出纳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看,该企业出纳员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与举报信中所反映的“有重大偷税嫌疑”不符,问题究竟在什么地方,是举报有误还是企业在弄虚作假,我们决定从不放松每一个细节展开认真的检查,于是我们一是认真地检查了出纳员所做的银行和现金账簿;二是要求出纳员拿出所有的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地进行了复印,三是用电话联系企业会计,约定具体时间进行税务检查,四是要求法人到税务机关做《询问(调查)笔录》,但法人始终反映没有时间。认真的我们决定从企业提供的资料检查中了解发现了如下疑点:
疑点之一,银行和现金账薄上所记载的与银行对账单上有些数据不符,是否存在瞒报销售现象;
疑点之二,从查收的银行对账来看,该企业所使用开户银行及帐号一般都在三个月变换一次,使用最长的也没有超过六个月,这里面必有隐情;
疑点之三,银行对账单资金虽然金额较小,但进出频繁,次数较多,汇总后发现还是具有一定的数额,与出纳员反映的没有“活”做的情况不符;
疑点之四,企业法人在电话中总是以各种理由不愿与我们见面,是否是“做贼心虚”呢?
疑点之五,企业办公用房是在繁华的地段,宽敞而且装修豪华,企业如果没有较好的收入来源何以维持生机?
调查取证
我们根据所索取的银行对账单的相关资料,到所有的开户银行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核实发现,该企业虽然经常变换开户银行,而总行确只有一个,即武汉市商业银行。我们立即到局里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到武汉市商业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在银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最后使稽查取证获得了重大突破,汇入到该企业资金就是两个单位,一个是武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个是某销品茂管理有限公司。我们立即到这两个单位,进行调查取证,索取该企业与这两个单位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证据。经查实该单位一是于2005年与武汉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供电承包工程合同》,金额:14 500 000.00元,2005年度已完成工程进度90%,计13050000.00元未在当年确认销售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二是2004年12月与武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报装用电工程合同》,金额:4 210 000.00元,2005年度已完成工程进度100%,未在当年确认销售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接着又查对该企业的所有开户银行,核对企业的实际收款情况。经过对该企业所有开户银行的多方调查,核实了该企业有重大偷税情况,该企业开户银行的实际收款数与施工公司的甲方所付款情况完全一致。
跟踪追查
企业法人眼见事情已经败露,一方面采取回避方式不见我们,另一方面安排公司人员撤离,并关闭所有的电话信息。我们及时到公司注册所在地查找,但已经是人去楼空。区局分管副局长和我局领导立即作出决定,要求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组成联合稽查组开展追查。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首先决定到该企业的经营地进行布控,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连续守候了三天,仍不见有任何人到该企业。公安人员又通过公安信息,查找到法人有一住处在汉阳基某花园,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又在那里布控了三天,还是不见法人的踪影,于是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就与当地公安户籍和社区管理人员取得了联系,当地公安户籍和社区管理人员向联合稽查组介绍该法人在这里的住宅近一年来都没有人住,并答复只要有人来就及时通知我们。第二条信息又一无所获后,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又通过公安信息找到了该法人的前妻的工作单位武汉某电力设备公司,向该单位的领导说明了情况,得到了他们的支持,他们一方面做该法人前妻的思想工作,一方面积极邀约该法人的前妻与我们见面。在武汉某电力设备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很快就与该法人的前妻见了面,该法人的前妻也表示一定要支持我们的工作,并答复联合调查组待她从她女儿那里了解到该法人的确实住处后通知我们,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同时也通过相关信息跟踪调查,终于在12月中旬的一天在武昌地球村的一住处找到了企业法人及家属,其法人家属采取不开门的方式企图与稽查组的同志周旋,我们同公安人员一道通过数小时向其家属宣讲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后终于从家里把法人“请”到了稽查局,企业法人不得不承认偷逃税的事实。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数上缴了查处的所得税税款68万元及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04万元。
案例警示
尽管此案已告终结,但掩卷沉思,它给了我们以下几个方面的警示。一是我们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决不能放过一点蛛丝马迹,发现疑点就要坚持一查到底,一追到底。二是税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深入企业向法人和财务人员宣传、讲解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三是税务管理人员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特点,检查、核实纳税申报情况,对企业的经营规模与申报收入情况、财务指标与税收指标出现异常现象时,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四是对于由地税局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在目前国、地两局纳税信息共享的情况下要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应税营业额。同时督促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开户的全部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