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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偷税举报案件的查处始末

日期:2008-03-10 作者:稽查局 来源:稽查局 【选择字号:

       2007年的一个烈日炎炎的日子,江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市国家税务局转来的一封无署名的来信,举报江汉区湖北某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市某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隐瞒收入,发出货物不开票、不入账、不做销售,大肆偷逃国家税款。案情紧急,性质严重,区局稽查局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小分队开展专案检查。

  一、吃透案情、理清稽查工作思路

  接此任务后,小分队首先调取了该公司的申报资料,结合举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全面熟悉掌握了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理清调查工作思路,明确工作重点。

  经查:湖北某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武汉某冷气设备有限公司,自2005年开业,主要销售货物为锅炉及中央空调,企业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属小规摸纳税人,该单位开业至今尚未稽查,申报年收入24200元。表面来看,该单位的税务申报情况正常,并无举报信中所提及的违法迹象。由此判断,稽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对该公司的实地调查上,从中找寻线索,全面证实该公司的违法偷税事实。

  二、细微之处找线索,稽查工作现曙光

  由于是举报案件,被举报单位相对警觉性较高,可能出现销毁证据或逃避检查等不利稽查的情况,为此,小分队首先以日常稽查的名义进驻该单位,按照查前制定的计划,询问财务负责人,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试图证实举报信中所提及的线索,但其财务人员所介绍情况完全符合企业正常经营和申报纳税的规定,并无举报信所提及的违法线索,通过进一步对该单位有关帐册等资料进行了检查、核实,我们也未发现异常情况。难道举报信所述违法问题不存在,或者该单位已发现我们的稽查目的,销毁了违法的证据?稽查工作由此陷入了僵局。

  面对困难的局面,小分队并未选择放弃,而是进一步开展对企业的深入调查,力图在正常的表面状态下,发现该企业偷逃税款的蛛丝马迹。首先,我们认真分析了该单位的财务帐册所记载的来往帐目情况,虽然表面上都符合程序,但多年经验让我们感到该单位申报收入略显偏低,发票用量不大,帐务过于简单,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由于未掌握确凿的证据,我们并未直接指出该公司的问题,而是继续深入细致地审查该公司的帐目情况,核对该公司的收入凭证和所有在国、地税购买的发票。突然,一个极不起眼的细节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在该公司的一堆废弃的合同草稿里,我们发现该单位与某制药单位签定的几份合同初稿,这与举报信提及线索有些吻合,为此,我们马上追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这几笔合同的执行情况,但该财务负责人称这几份合同情况仅只有公司法人一人知道,而该法人正在外地出差,无法核实。于是我们立即收存了这几份合同初稿,一方面通知该公司法人近期到我局说明情况,另一方面,以合同初稿为重要线索,开展对涉案的几家制药单位的调查。

  三、快速取证,违法事实逐步明朗

  由于已掌握该公司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关键线索,且通过直接接触,该公司也已知晓我们的执法意图,为防止该公司串通其他单位,隐瞒证据,阻碍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决定迅速出击,查清案情,不给该单位可趁之机,但由于取证单位较多,且都不在我局辖区,发函调查速度较慢,又影响效率。局领导在了解案件查处进程和困难后,果断决策,立即增加外调人员,直接对涉案单位分别进行上门核实,全面收集固定违法证据。经过数天艰辛的调查取证,终于全面查清了案情,证实:湖北某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与某药业有限公司2006年8月15日签订中央空调设备及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70.5万元,于2006年11月22日和24日分别开具武汉市建筑安装业发票,票号00089951#、00089954#,金额为719484元。 而该户开具的票号00089951#、00089954#的武汉市建筑安装业发票上开具的实际金额为48000元。属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并未在国税申报纳税。2005年6月10日,该户与某医院鉴订销售中央空调合同,总金额3650000元,开具的普通发票,票号为06573753#、06573754#、06573755#、06573756#,总金额3650000元。经对该医院实地取证,该户未在我局领购上述4份发票,未申报纳税。2006年,该户还与某药业有限公司鉴订销售中央空调合同,总金额698000元,未开具普通发票,未申报纳税。

  四、税收保全,偷逃税款悉数入库

  至此,整体情况已基本明朗,湖北某冷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徐某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也不得不承认了其全部违法事实,但案件性质恶劣,偷逃税款数额较大,为防止企业畏惧处罚,逃跑避税,经请示局领导后,我们一方面办理有关程序,报请公安部门介入联合办案;另一方面,迅速对该企业采取了税收保全的强制措施,确保了该企业偷逃的税款及时入库,共追缴增值税194903.23元、追缴企业所得税5236.59元,共处涉税罚款100071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罚款5000元,滞纳金2619 元。并将该户移送公安机关。

   经过艰辛的努力,这起涉嫌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款的案件终于成功处理完毕,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我们主要体会可用“快”和“细”两个字概括。“快”即:立案快、调账快、取证快。对确定的案源经初查发现有问题后快速立案,周密布署稽查方案;案件一旦立案,迅速采取突击调帐检查,防止违法者趁机会破坏证据、编造假情节,使稽查工作陷于被动;掌握线索后以最快的速度,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进行询问,寻找各种涉税资料,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细”即方案细、审查细、措施细。查前目标信息掌握要全面、细致,综合分析,寻找查处切入点,制定周密的方案;调帐审查要注意点点滴滴,不可放过任何与案件有关的线索;结案查处是更应细致考虑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偷逃的税款及时入库,违法者及时受到追究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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