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各税务所、稽查局,区地税局各税务所、稽查局:
现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评定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通知》(武国税发〔2006〕4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对联合评定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国税局、地税局成立区级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收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及其管理、协调工作。各国税局税务所、地税局税务所也要指定一名负责人抓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相互配合、积极沟通,共同组织纳税信用等级的考评和管理工作,全方位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氛围,进一步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落实评审时间
(一)填表初评。各国税局税务所、各地税局税务所要按照《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纳税人2004年至2005年纳税情况进行初评,按户填写《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并提出建议评定等级,于2006年4月20日前分别上报区国税局、地税局考评办公室。
(二)户管比对。2006年4月30日前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进行户管比对,共同确定新增共管户,并督促税务所对漏管户及时纳入税源管理。
(三)等级比对。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对2006年度税务所建议评定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进行比对,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其中建议评定等级的A级纳税人名单反馈给区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实施稽查。
(四)分类审核。
1、A、D级初评。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根据本局审核意见,共同初评A、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并分别按《送审清册》制作文档,连同相应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于2006年5月10日前一并送交主承办局。
2、B、C级评定。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根据本局审核意见,共同评定B、C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并分别按《送审清册》制作文档,于2006年5月20日前送交对方。
3、A级纳税人稽查。区国税局稽查局、地税局稽查局负责预评为A级纳税人的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税源期的申报纳税情况的稽查,对建议评为A级的纳税人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分别将检查结论反馈给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考评办公室;对2004年度评为A级的纳税人,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分别将检查结论反馈给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考评办公室。具体检查形式,由区国税局、地税局稽查局共同商定。
三、定期交流协调。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区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及时互通情况,对上述审评时间的最后一日,应采取不同方式,相互交流、相互协调一次,并通过召开“区局考核评定联席例会”的形式,按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权限,共同审评A、B、C、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