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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评定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通知

日期:2008-03-10 作者:办公室 【选择字号:

  各区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2006年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周期,由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对我市征管的纳税人联合评定2004-2005年度纳税信用A、B、C、D四个等级。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武汉市国税局、地税局成立市级纳税信用等级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国税局、地税局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收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局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审定和向省局上报工作。各区局必须相应成立国税局、地税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征收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及其管理、协调工作。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积极沟通,认真组织纳税信用等级的考评和管理工作,全方位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氛围,进一步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范围

  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2004年1月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且正常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安排

  2006年度是我局第二次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请各单位认真总结200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经验,有的放矢地做好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按照《武汉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各税务所对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纳税人2004年至2005年纳税情况进行初评,按户填写《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并提出建议评定等级。本工作应于2006年4月20日前完成。

  (二)区国税局、地税局组成纳税信用等级联合考评办公室,对2006年度税务所建议评定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名单进行比对,对比对一致的名单反馈给各区国税局、各远城区地税局稽查局及市地税局并通过市地税局转市地税局稽查局实施稽查。本工作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稽查实施完毕后,各区国税局、远城区地税局稽查局和市地税局稽查局分别将稽查结论反馈给各区国税局、远城区地税局和市地税局并通过市地税局反馈给各区地税局。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审核本局税务所的建议评定等级,提出审核评定等级意见。通过召开“区局考核评定联席例会”的形式,国税局、地税局相互交流审核评定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权限,共同初评A、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并制作《2006年度A、D级纳税信用等级送审清册》电子文档附《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分别上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评定;共同评定B、C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并制作《2006年度B、C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清册》(见附件2)送纳税服务大厅进行公告,同时将《2006年度B、C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清册》报市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备查。本工作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完成。

  (四)国税局各区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稽查局和远城区地税局稽查局应合理安排稽查计划,按照相应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办公室提供的建议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以及2004年度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可优先安排稽查。本次对2004年度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稽查,其稽查时期为2004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税源期的申报纳税情况。本工作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市国税局、地税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召开《市局考核评定联席例会》,结合纳税人的税务稽查情况,联合评定A、D级纳税人信用等级,并于2006年7月底将终审的A、D级纳税人名单反馈给各区局,由各区局在纳税服务大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六)市国税局、地税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于2006年8月按照各区局公示情况最终审定A、D级纳税人名单,并将A、D级纳税人信息报省局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召开纳税信用等级年度评定联合例会通告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事宜,组织对A级纳税人授牌。

  四、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中的几个问题

  (一)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共管户的确定原则、主承办单位、评定流程、指标口径均与200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一致。详见《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的通知》武国税发[2004]165号及附件三和附件四。

  (二)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考评联合领导小组在召开“区局考核评定联席例会”的过程中,应相互交换、核对户管信息,共同确定新增共管户,对漏管户要及时纳入税收管理。

  (三)在公示A、D级纳税人信用等级期间,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指派专人负责收集各方意见和信息,涉及到A级纳税人的信息要及时向市局纳税信用等级考评领导小组反馈。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各区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纳税信用等级的管理要求实行分类管理,并按纳税信用等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五)2006年度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对其2006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税源期的申报纳税情况,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外,各国税局、地税局稽查部门将免除税务检查。

  附件:

  1、《2006年度A、D级纳税信用等级送审清册》

  2、《2006年度B、C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清册》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流程图》

  4、《纳税人信用等级考评计分表》评分口径

  二○○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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