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黄陂区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5年两个纳税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该公司经营地址位于黄陂区武通口,现有职工80人,于2000年6月23日登记开业,注册资本300万元,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2004年度申报应纳税销售收入5713万元,当年已纳增值税65.88万元;2005年度申报应纳税销售收入6875万元,当年已纳增值税162.39万元。
经过对该企业帐簿、发票、申报情况以及有关资料的检查;到车间仓库以及财务部门等实地检查和对有关人员的询问,发现如下问题:
(一)2004年,该企业将购买车床等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同时协查证实有虚假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合计11.86万元;
(二)经过稽查人员缜密检查,发现该企业2005年建有两套账簿:一套账簿是针对税务部门进行税款核算;另一套账簿针对内部董事会以及承包人进行的利润核算。稽查人员对两套账簿进行了调帐检查,经对检查核定,该公司2005年度合计隐瞒收入1081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83.75万元。
据以上违法事实,该公司2004-2005年共计应补缴增值税195.61万元。区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作出追缴增值税税款195.6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97.81万元的处理决定。鉴于该公司偷税行为已触犯法律,因此区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