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黄陂区国税局稽查局组织稽查人员对武汉某冷饮有限公司200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日常稽查。该公司2006年申报应纳税销售收入1343.61万元,入库增值税40.31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税所得为-17.15万元。
经该公司的有关帐薄及记帐凭证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06年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增值税部分:销货清单记录有未入账销售收入14.70万元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2.5万元;支付的职工个人电费、职工食堂、澡堂所使用的电费进项税额已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0.5万元。
(2)企业所得税部分:未入账销售收入14.70万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当年收取了保险公司保险赔款2.65万元,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列支罚款、税收查补税款、滞纳金以及用于办理无形资产的费用,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75万元,合计共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应追缴该冷饮公司少缴的增值税税款3万元,企业所得税税款0.5万元。
当稽查人员准备对该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结案时,黄陂区局举报中心又收到了“武汉某冷饮公司”涉嫌偷税的举报信,举报人随信提供了该公司“销货清单”十份。对此,稽查局于8月份又突击派人进户核查,通过对举报人提供的证据进行逐笔核对查实,其中有九份清单以及相连所涵盖的8本“销货清单”收入已入账已申报纳税;另一份销货清单以及相连所含盖的1本 “销货清单”收入未入账未申报纳税,其金额有5.28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0.77万元。同时应调增2006年度纳税所得额 4.52万元,应补所得税额1.22万元。
至此,黄陂区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共追缴该冷饮公司增值税3.77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1.72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76万元,同时追缴其应纳税款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