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黄陂区国家税务局接到举报人反映,“武汉市某保温材料厂”开业至今偷逃国家税收,黄陂区局稽查局当月即派稽查人员进户进行了检查。
该厂为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位于黄陂区滠口街,注册从业员工 6人;2006年11月登记,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纳税人帐目混烂不清,稽查人员一边利用手中掌握的举报资料信息向纳税人耐心细致地进行税法宣传,一边通过杂乱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与推算。纳税人最后向稽查人员提供了该厂完整的“办厂时的投资情况说明”、“入库单”、“发货清单”、“现金流水帐”、“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稽查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逐一检查,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逐笔进行核对,发现该厂从2006年12月正式营业开始至2007年7月期间共发生销货金额84.52万元(含税),但该纳税人只向税务机关申报了销售收入8.99万元(含税),造成当期少缴税款4.27万元。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设置会计帐簿的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处以500.00元的罚款;对该纳税人不申报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款4.27万元的处理决定及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2.1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追征相应应纳税款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