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国税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全市保险企业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江岸区国税局对辖区内某保险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人寿、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人身保险的再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各类人身保险报务、咨询和代理业务。经济性质国有企业,现有职工550人,1997年11月26日登记开业。预算级次中央,独立核算,注册资本9999万元。下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门点)有14个单位(包含机关处室),分支机构的纳税方式,营业税由各支公司就地缴纳。该企业由我局永清税务所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取汇总缴纳的,适用税率33%,税前工资扣除方法工效挂钩,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
该单位的帐载数据:
(一) 营业税部分。该单位帐载反映2002年营业收入为 607,768,151.42元,其中意外保险收入7,670,781.00元,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未就此对部分保险收入申报营业税。根据财税[2001]118号文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返还本金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和财税[2001]21号文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其中1%由国税负责征收”,核定应税收入7,670,781.00元,应补缴纳营业税76,707.81元;
(二) 所得税部分。2002年企业申报收入总额1,348,303,303.52元,销售成本1,448,512,301.19元,期间费用119,650,931.95元,纳税调整净额73,510,899.33元,应纳税所得额-146,349,030.29元
2003年企业申报收入总额1,410,768,748.75元,销售成本1,425,856,462.08元,期间费用98,535,273.68元,纳税调整净额51,759,333.48元,应纳税所得额-61,863,653.53元
案中核查取证
在了解了该单位的基本情况,获取了有关申报数据后,稽查人员开始了认真细致的检查。该单位有关财务负责人员和领导也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由于近两年未进行监管检查,加上业务量繁杂,有关的帐本凭证较多,无形中增大了稽查量。经验丰富的稽查人员,从监管单位容易忽视的税法误区入手,重点审核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对帐载有疑点的逐年查阅凭证,上十本帐簿,共查阅了几十凭证。经过对帐本和凭证的对照检查发现:
1、将支付给职工的奖励费283,416元, 伙食补贴345,006.60元、电话补贴140,324元、购入的厨房食堂用品25,157元直接列入当期其它费用,未分别计入工资总额和职工福利费中核算;
2、将赠送给他人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奖品(电器产品)262,028.00元、服装2956元直接列入当期损益;
3、将购入的打印机、监听设备等设备64200元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对固定资产和计提折旧有关条款的规定,调增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允许其计提折旧16063.20元,调增所得额48,136.80元
通过深入的检查还发现该单位存在超标准列支招待费、列支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以及将以前年度应计未计的费用支出等问题,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536元,
本次检查查出涉税问题多项,共调增所得额1,132,560.40元,核定应补缴所得税373,744.93元.补缴纳营业税76,707.81元,
从检查的信息以及保险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现状可以看出该企业偷税有以下原因:
一、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改革、体制的不断完善,保险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各家保险企业为了使自已成为保险业的巨头,争相采取各种形式广纳保险精英,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创造更多经济效益,往住疏于税法,存在超列招待费、列支与经营无关的各类奖品等现象
二、在费用上做文章,把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劳务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中核算,而计入其他项目,不仅提高了职工福利,同时达到少缴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三、对新的税收政策缺乏了解,造成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后不能及时进行所得税前调整,少计应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