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止,欠缴国税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国税税收1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且至公告前两日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青山区国税局2007年第四期企业欠税公告分户表
2.青山区国税局2007年第四期个体工商户欠税公告分户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