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一封由桥口区国税局信访办转来的举报信交到了区局稽查局举报受理人员的手上,信中称某白酒营销公司武汉分公司有偷税嫌疑。
看完举报信上的内容,检查人员立刻展开了调查工作。从“一户式查询”中,他们了解到该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该纳税人是外地企业在武汉的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企业,从事酒类销售,2003年该企业申报销售收入247万元,销项税额42万元,应交增值税2.8万元;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391万元,销项税额66万元,应交增值税6.6万元;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872万元,销项税额150万元,应交增值税14万元,无欠税。
关闭了电脑屏幕上的“一户式查询”窗口,检查人员陷入了沉思:该公司经销的白酒在前几年还名不见经传,最近2、3年才暂露头角,销售额逐渐上升,但不会象茅台、五粮液等著名品牌的白酒那样不愁销路,进入武汉市场也就是从2003年才开始,“从无到有”,推销起来肯定需要动很多脑筋、花很大的气力,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从销售策略上有可能会采取对购买数量或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客户赠送一定数量的商品的方式,而那些赠送出去的商品是否都全部视同销售申报并交纳了增值税没有呢?再进一步推测,企业如果存在少申报的问题,那么帐面上想必不会有所反映,但仓库实际库存肯定将与帐面库存商品的数量、金额不吻合,那么线索就应该在其仓库保管员的库存商品盘存表上。
按照这样的稽查思路,检查人员拟订了稽查的步骤,然后开始了对该企业的实地检查。他们首先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帐簿进行了查看,帐面上果真没有发出商品而未转成本或费用的记录,其他方面也没有什么可疑之处;然后,他们要求企业提供仓库的货物进出记录,但是该企业会计的杨某说没有,稽查员立即赶到企业堆放货物的仓库,并在仓库保管员的办公桌内发现该企业2003、2004、2005年实际库存商品盘存表,其中2003年末盘存与帐面相差12万元,2004年末盘存与帐面相差12.7万元, 2005年末盘存与帐面相差31万元。面对以上情况,杨某只好承认那些商品已全部赠送他人。
最后,稽查人员通过该企业每年的平均毛利率核定其2003至2005年共少报视同销售收入77.65万元,少缴增值税13.2万元,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追缴增值税13.2万元及处以罚款6.6万元。
这起案件成功的查处,得益于稽查人员对纳税人从事行业的特点比较了解。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每个行当都有不同的经营特点,稽查人员必须在检查之前对其有充分的了解,并仔细推断分析,才能找准案件的突破点,从而挖掘出纳税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