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桥口区桥口路上,实际办公地址在解放大道某招待所内,是我局管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为林某。主要从事酒类批发,现有职工24人,独立核算,注册资本280万元,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适用税率17%。2005年1月至7月申报销售收入137万元,申报应纳增值税3.7万元,已入库。2005年8月,我们接到群众举报该公司存在偷税嫌疑。
在检查前,我们对举报信及该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该企业如果存在两套账簿,其真实账簿应该放置在办公处。为此,我们于2005年8月15日对该企业办公处进行了检查。在检查工作中,一人自称姓仇的办公室主任声称公司账簿在桥口区桥口路**号。在调查中,仇某称要上卫生间,却去了另一间在举报信中未提到的房间。我们跟进后发现这才是该公司的财务室,而仇某正是该企业的会计仇忆宁。在财务室,我们收缴了该企业2005年2-7月份真实的销售发货凭证,在现场未发现2004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偷税证据。经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及会计仇某进行询问,该公司最终提供了帐外销售流水账。通过账簿检查核实,该公司2005年1-7月有销售收入154万元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26.2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作出了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26.2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13.1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此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等人涉嫌构成犯罪,偷税金额超过10000.00元,且已超过应纳税额10%,我局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