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有限公司属桥口国税局征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小小的私营化工企业,在全市星罗棋布的化工中并不显眼。然而, 2002年10月接受关联企业湖南某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一份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购货单位发票号码为00142765#,购进化工原料丁苯胶1502(吉化)19.6吨,金额120465.15元,税额20479.08元,价税合计140944.23元。 10月9日通过电汇方式将货款全部支付给湖南某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并于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在接到湖南国税部门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的信息后,对该单位进行了稽查。我们进行认真分析,感到案情重大,国税稽查人员进驻该化工有限公司调查取证。
山重水复
检查小组根据交代的情况及该厂内部举报提供的线索,断定该化工有限公司有虚抵进项税额进行偷税嫌疑。但是证据在哪里呢?检查人员思索着。为尽快为案件侦破提供证据,检查小组决定采取传统方法,即核定该公司的库存商品,来确定进货数量。为了做到对核定进货数量的准确、权威,检查小组向化工技术检测部门请求协助。检测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实地勘察后,认为该厂设备较为陈旧、仓储能力较小,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通过这种方式核定库存商品进货数量不够准确,并建议检查组不以这种方法取证。看来此路不通,捷径不能走。检查小组决定用笨功夫下死力气,全面清查该公司2002年的全部原始凭证,希望从中找到蛛丝马迹。经过一天的彻查,检查人员都熬红了双眼,但并无实质性的收获,除了发现管理费用偏高外,其原材料单耗并无明显异常,与其他同类公司差异不大。一时间,取证陷入困境。
破绽乍露
化工企业要生产、要包装、要入库、要销售,它是大宗物品,不可能无痕无迹的蒸发。但是漏洞在哪里呢?化工生产的各个环节象慢放电影一样在检查人员的脑海中闪过。检查人员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认真推敲,在装卸环节上,检查人员停顿下来。联想起查账时,检查人员发现了大量的支付装卸工人工资表,尽管数额不是很大,但因是按件计酬,说不定是打开僵局的一个突破口。检查小组再次进入该公司,这次他们重点检查所有的装卸费支出单,并通过装卸费推算该库存商品进货数量。果然不出所料,该厂实际库存86吨,与帐面相差近20吨,正好相差购进化工原料丁苯胶1502(吉化)19.6吨的数量。此时,案件取证取得重大进展,冰山浮出水面。
偷税的代价
2003年1月25日,经检查认定该发票属于失控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国税函730号文》的规定。对该户处以补交增值税20479.0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了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外,应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该公司利用失控发票,开列自己公司的名称,非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入账并申报抵扣税款,其行为属于偷税。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认定该公司除应补缴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20479.08元外,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并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手段较为隐蔽。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对有关联业务关系的企业的检查,从此案中我们可看出,税务机关只有划分清楚关联企业双方耗用材料的主要品种,准确计算出原材料的投入产出率,才能判断出企业间是否有虚抵进项税额,才能再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有偷税行为做出准确的认定。税收法规是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它不能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同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稽查也只有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才能体现税收执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