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某专营批发经营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4%,该纳税人每年经营额不足迹30万元规模,企业未购买使用发票。
在一次清理检查时,发现该纳税人本期应税销售收入就达200万元,未申报缴增值税近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补缴税款,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对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有关涉税资料违规行为处以2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