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某企业从事生产铸钢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4月,接群众举报,涉嫌虚假进项抵扣案。
违法事实:企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2份,发票联与抵扣联字迹不一致,并有涂改迹象,经查企业申报虚假发票共抵扣税款52059.6元。
在稽查过程中,通过其他方式发现该企业其他收入隐而不报多年。近年企业共发生其他未申报少缴增值税91599.58元。
根据《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规定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该企业进行补缴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