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1:出售废料209210.79元(其中营业外收入34631.65元、其他业务收入174579.14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178812.64元。调增增值税30398.15元。违法事实2:非生产性领料785549.52元,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进项转出,应调增增值税133543.42元。违法事实3:报废产成品781910.52元,企业按47.78%物耗比已转出进项63511.46元,根据检查组实际测算物耗比为85.47%,实际应转出113610.82元,少转50099.36元。违法事实4:2001年度企业搭赠、返利货物757231.33元,未按规定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企业同期非关联企业成本利润率69.72%,调增应税收入1285173.01元,调增增值税218479.41元。 调增增值税432520.34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应补增值税432520.34元. 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纳税人的少缴税款行为处以216260.17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