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1、经检查,该单位2006年7-12月期间将货物销售并收货款2677929.70元,该单位帐务处理作:其他应付款—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应调增销售收入2677929.20/1.06=2526348.77元,应交增值税151580.93元。违法事实2、经检查,该单位2007年元月申报抵扣某公司开出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68150.05元,该货物为某公司2006年销售给该单位,该单位2006年期间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故应调减进项税额168150.05元。 违法事实3、经检查,该单位2007年元月将货物销售并收款479837元,该单位帐务处理作:其他应付款—废旧物资回收分公司,应调增销售收入479837/1.17=410117.09元,销项税额69719.91元。
二、处理情况
法规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2006年应补增值税151580.93元,2007年应补增值税67978.3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2006年处罚款75790.47元,2007年处罚款3398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