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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转供气未申报纳税的违法情况

日期:2008-03-04 作者:武经区局 来源:本网讯 【选择字号:

  一、基本案情:

  (一)2004年 1、经对企业往来帐进行检查,发现企业转供蒸汽收入77799.02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 2、经检查,发现企业有废料收入2789.0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 3、本年度,企业发生非生产领用原材料18699.29元,该部分产品中原材料和包装物耗用进项税额3178.88元,企业未做账务处理,未申报纳税。(二)2005年 1、经对企业往来帐进行检查,发现企业转供蒸汽收入558447.5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 2、经检查,发现企业有废料收入12589.7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 3、本年度,企业发生非生产领用原材料7021.19元,该部分产品中原材料和包装物耗用进项税额1193.60元,企业未做账务处理,未申报纳税。 4、该公司出售中药材取得收入273078.19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三)2006年 1、经对企业往来帐进行检查,发现企业转供蒸汽收入146617.0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 2、经检查,发现企业有废料收入2595.2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 3、本年度,企业发生非生产领用原材料2288.21元,该部分产品中原材料和包装物耗用进项税额389.00元,企业未做账务处理,未申报纳税。 4、截止2006年底,该公司库存商品帐面余额为12401246.83元,其中发出商品1189630.65元,毁损存货11211616.18元。(1)发出商品按该公司2006年12月份的综合成本利润率7.17%计算,应调增应税收入1189630.65*(1+7.17%)=1274927.17元,应调增销项税1274927.17*17%=216737.62元。(2)该公司2004年至2006年产成品生产成本合计为43583103.08元,其中中药材消耗为4436356.44元,占成本比例的10%,税率为13%,应作进项转出145751.01元;化工原料消耗为11331606.42元,占成本比例的26%,税率为17%,应作进项转出495553.44元;包装物消耗为10458120.90元,占成本比例的24%,税率为17%,应作进项转出457433.94元。合计共应作进项税转出1098738.39元。

  二、处理情况:

  法规依据: (一)2004年 1、转供蒸汽收入77799.02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调增应税收入77799.02/(1+13%)=68848.69元,应补增值税68848.69*13%=8950.33元。 2、废料收入2789.0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根据有关规定,工业企业销售的废品收入,均应并入产品销售额中,依产品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应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2789.00/1.17=2383.76元,调增销项税额2383.76*17%=405.24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出进项税金3178.88元。以上三项共调增2004年增值税12534.45元。(二)2005年 1、转供蒸汽收入558447.50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调增应税收入558447.50/(1+13%)=494201.33元,应补增值税494201.33*13%=64246.17元。 2、废料收入12589.7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应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12589.70/1.17=10760.43元,调增销项税额10760.43*17%=1829.27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金1193.60元。 4、将库存未加工中药材出售取得货款273078.19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调增应税收入273078.19/(1+13%)=241662.12元,应补增值税241662.12*13%=31416.07元。 以上四项共计调增2005年增值税98685.12元。(三)2006年 1、转供蒸汽收入146617.00元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调增应税收入146617.00/(1+13%)=129749.56元,应补增值税129749.56*13%=16867.44元。 2、废料收入2595.20元(含税价),未申报纳税,根据相关规定,应调增增值税应税收入2595.20/1.17=2218.12元,调增销项税额2218.12*17%=377.08元。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出进项税金389.00元。 4、(1)发出商品1189630.65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该公司2006年12月份的综合成本利润率7.17%计算,应调增应税收入1189630.65*(1+7.17%)=1274927.17元,应调增销项税1274927.17*17%=216737.62元。 (2)该公司2004年至2006年产成品生产成本合计为43583103.08元,其中中药材消耗为4436356.44元,占成本比例的10%,税率为13%,应作进项转出145751.01元;化工原料消耗为11331606.42元,占成本比例的26%,税率为17%,应作进项转出495553.44元;包装物消耗为10458120.90元,占成本比例的24%,税率为17%,应作进项转出457433.94元。合计共应作进项税转出1098738.39元。 以上四项共计调增2006年增值税1333109.53元。 处 理 意 见: 1. 2004年查补增值税12534.45元,应及时补缴入库;根据《征管法》规定,对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534.45元。 2. 2005年查补增值税98685.12元,应及时补缴入库;根据《征管法》规定,对该企业涉税违法行为处以罚款98685.12元。 3. 2006年查补增值税1333109.53元,应及时补缴入库;根据《征管法》规定,对该企业上述1-3款及第4款第一项涉税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34371.14元,对第4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处以行为罚款1000.00元。以上三年(2004-2006年度)共计查补增值税1444329.10元,根据《征管法》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涉税罚款345590.71元,行为罚款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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