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违法事实1: 2005年底对关联企业发出商品20150941.06元,没有及时结转收入。企业成本利润率26.16%,调增应税收入25422427.24元,调增增值税3304915.54元,调增应税所得额5271486.18元。企业提出理由是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根据企业提供合同,我们调查发现该合同实际是该公司集团内部收款计划,无购货明细,实际是滚动发货。经检查发现关联企业其它应付款账户,且还欠关联企业3955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确认收入。违法事实2: 2006年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税款滞金1463.63元,调增应增税所得额1463.63元。
二、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列支. 2005年度 扣减2005年底留抵税款2117735.65元, 应补增值税1187179.89元. 查增应税所得额5271486.18元,应补所得税1739590.44元。并按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 由于是递延性问题,该户于2006年已滚动开票申报,企业为新办企业,且财务财务制度健全,不存在主观故意,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2006年度 应补所得税483元,并按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处以5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