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岸 | 江 汉 | 桥 口 | 汉 阳 | 武 昌 | 青 山 | 洪 山 | 东西湖 | 汉 南 | 蔡 甸 | 江 夏 | 黄 陂 | 新 洲 | 东湖开发区 | 武经开发区
欢迎访问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县市区频道  > 东西湖区  > 国税公告  > 违法案件公告
武汉某材料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日期:2008-04-01 作者:东西湖区国税局稽查局 【选择字号:

 

  武汉某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中空玻璃密封剂生产,加工。该公司于2004年2月26日办理税务登记,2004年4月1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

  2007年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公司存在设置两套账,隐瞒应税收入的偷税嫌疑,武汉市东西湖区局稽查局成立专案小组,对该公司的帐务进行了突击检查,核实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检查情况

  经核实,该公司2006年账外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2,333,400.61元。应补缴增值税396,678.10元。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经核实,该公司2006年销售收入为2,265,823.16(申报收入)+ 2,333,400.61=4,599,223.77元,销售成本为3,471,702.40元,管理费用为322,783.38元,营业费用为465,070.59元,财务费用为451.00元,销售税金及附加为7,459.79元。核定该公司200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331,756.61元,由于该公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750.30元,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09,479.68元。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该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查补增值税396,678.1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查补企业所得税109,479.68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对该公司上述增值税违法行为处予涉税罚款198,339.05元;4、对该公司上述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处予涉税罚款54,739.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令》第三条有关规定,该案件涉税情节及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 返回顶部 】 【 打印此页 】 【 关闭窗口 】    
图片新闻
东西湖区局积极开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东西湖区局召开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
东西湖区局干部积极参加区直单位义务植树活...
东西湖区局与区民政局共同召开加强福利企业...
全文检索
 
国税要闻
·东西湖区局“四个注重”推进...
·东西湖区局召开2008年党...
·东西湖区局全面贯彻落实市局...
·东西湖区局举办出口退(免)...
·东西湖区局出口退(免)税调...
·省局刘勇局长、市局覃先文局...
·东西湖区局吴家山税务所扎实...
·东西湖区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特色推荐
·东西湖区局举办出口退(免)...
·东西湖区局出口退(免)税调...
·东西湖区局干部积极参加区直...
·东西湖区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东西湖区局隆重召开国税工作...
·东西湖区局团委开展爱心慰问...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