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东西湖区台商工业区。于2005年4月在东西湖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经营范围为润滑油等批零兼营。
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公司存在偷税嫌疑。根据举报信所反映的线索,武汉市东西湖区局稽查局稽查组在武汉海关稽查局的配合下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实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检查情况
经核实,该企业2005年少申报收入7319477.07元、2006年少申报收入3482037.61元、2007年1至8月少申报收入5009843.27元,应补缴增值税2687930.85元。
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因该企业成本收入核算不健全,帐目混乱,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及国税发[2000]38号文的规定,核定该企业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97392.00元,应补缴所得税659139.36元;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89040.00元,应补缴所得税425383.20元。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1、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查补增值税2687930.8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责令该企业限期缴纳查补所得税1084522.5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3、对该企业违法行为处以涉税罚款1886226.71元;4、对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行为处以行为罚款10000.00元;5、该企业2005年度偷税金额占应缴税额98.80%,2006年度偷税金额占应缴税额9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该案件涉税情节及金额已达到移送标准,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