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九支沟国道北,于1997年4月办理税务登记证。该公司主要从事妇女卫生用品及婴儿尿布的生产及销售。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
我局接到举报,反映该公司存在偷税嫌疑。武汉市东西湖区局稽查局成立专案小组,对该公司的帐务进行了突击检查,核实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检查情况
经核实,该公司2004年账外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373480.01元,2005年账外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4128063.20元,2006年账外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3711972.79元,以上合计账外未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8213516元,合计应补增值税1396297.71元。
二、处理建议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事实已构成偷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查补增值税1396297.71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对该公司查补税款处以涉税罚款698148.86元;
3、对该公司销售货物开具自制送货单,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罚款1000元;
4、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达到移送标准,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