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话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2008年3月31日止,欠缴国税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且至公告前二日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武汉市蔡甸区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
序号
纳税人名称
欠税税种
上期欠税余额
当期欠税
欠税余额
1
武汉市蔡甸印刷厂
增值税
5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