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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谷建设与国税发展”税企研讨会纳税人问题回复

日期:2008-06-16 【选择字号:

  为进一步突出“税收·发展·民生”主题,提升税收宣传的效果,东湖区局于4月29日召开“光谷建设与国税发展”研讨会,共同探讨当前税收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两会”领导龚英、封继红、市局办公室、科研所、东湖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负责人出席了研讨会,开发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电长湖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此次研讨会促进税企双方沟通了情况,研究了问题,增进了了解,加深了友谊,将税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推向了高潮。

  现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经过归纳整理,逐一回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服务

  1、部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内部一些操作程序不太了解,在涉税活动中花费了许多不必要的精力。

  回复:目前税收政策及办税程序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宣传解释:(1)12366热线及全国税务咨询网站;(2)税务部门政府网站;(3)税务报纸期刊;(4)每年开展的税收宣传月活动。

  此外我局税收政策和具体程序宣传的途径有:(1)通过办税大厅、税收宣传月发放的税收宣传资料;(2)办税大厅电子显示屏、政务信息查询栏;(3) 办税大厅咨询岗、管理员咨询;(4)征收大厅、税务管理所、电梯等纳税人必经地设置的告示牌;(5) 区局外网http://wuhan.hb-n-tax.gov.cn/col/col16608/index.html(湖北国税子网)办税指南、税务专题“光谷税校”专栏;(6)其他。

  2、对纳税人的日常辅导和沟通在时间和效果有待改善。

  回复:区局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一般是以集中组织,要求纳税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相关办税业务和税收政策培训。我局正在积极改进与纳税人的辅导和沟通形式,逐渐增加上门辅导、在线辅导、户外宣传的内容,在集中培训时也积极与纳税人互动,尽量满足纳税人多方面的需求。

  (二)关于新所得税法实施

  1、高新技术企业的再认定滞后,增加所得税季度预缴负担。

  回复:按照国税发[2008]1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精神,在按照新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前,需要按25%的生产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已经颁布,根据规定,将由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共同组成认定机构,实施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但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操作细则尚未出台,具体认定工作还未正式开展。一有新政策,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

  2、固定资产的认定范围变更,折旧标准过于严格。

  回复:这一问题确实存在,但对此区局尚未接到明确规定。区局将向上反映。

  3、大型工程和机械装备制造业在按进度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发票开票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往往不一致。如何开票成为一难点。

  回复:根据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申报所得税。如已申报收入计提税金,在后期开具发票时报税务部门备案可以冲减已确认的收入。

  4、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新的申报表的具体项目填写内容尚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回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我局对企业进行了系统的宣传培训。对尚不明确的区局税务人员将加强宣传和解释。

  5、所得税申报系统与增值税中网上申报系统各自独立。如果所得税申报能合并在申报系统,操作就更方便。

  回复:暂时还必须分别申报。企业提出的操作办法区局可以向上反映。

  6、新所得税法中诸多详细规则尚未明确。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企业重组和清算要求要求制定详细规则各项收入具体确认办法、支出扣除的原则、和标准等,有许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对财产损失范围和标准要求制定详细办法,对各项特别纳税调整措施也要求进一步制定规则等等。区局将积极反映和呼吁,希望这些详细规范应尽早颁布,有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尽快学习掌握。

  (三)关于增值税“扩抵”

  1、增量抵扣政策不彻底,扩抵效用尚未真正显现。

  回复:纳入增值税扩抵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换扣。目前只能按财税[2007]75号中规定的“增值税增量”是指“应缴数增量”,抵缴欠税后的“实际入库增量”计算退税。

  2、总分支机构管理模式扩抵优惠和汇总缴纳程序不明确。

  回复:财税[2007]75号第八条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2)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而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具体程序并无特别的规定。因此,按规定,可扩抵的固定资产必须是管理和使用属于同一机构。

  (三)关于办税资料和办税流程问题

  1、对过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0超过天未验票),能否有补救办法。

  回复: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开票后90日内认证才可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2、海关增值税进项抵扣过于繁琐。提供资料比较多,程序比较复杂,出错可能性比较大。

  回复:按市局规定,加强“四小票”管理,目前海关增值税进项抵扣需在增值税四小票申报系统录入,然后抄报上传,需提供海关单、船运单、付款单据等原始单据原件,并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3、增值税发票填开限额偏低,往往一次开票几十张,给企业造成便,而且加大发票使用量。

  回复:企业向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以办理增购发票手续。

  4、税务部门每月都有一些重点税源表、税收计划表等需要填报,而地税和国税的报表所需要的数据基本一致,但报表格式却有所不同,这样重复造成了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

  回复: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尽量减轻纳税人负担。

  5、税务登记的收费、税控机的推广等,偏高的收费让纳税人颇有微词,影响了征纳关系。

  回复:税务登记证办证工本费由2006年的60元降到现在的20元,变更税务登记证收费6元。收费标准是市局经物价局审核后统一规定的,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正本外框;副本的外套。

  防伪税控机、网上申报等相关网络的安装收费属于企业间的行为,税务部门无权干预,但会将企业的反映向市局有关部门汇报,

  6、现行的审批流程对于处在规模迅速扩张的企业存在一定的时间限制,给经营管理工作带来一些不便之处。

  回复:我们正在加强与市局的沟通和内部协调的力度,研究简并办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

  (四)关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

  1、总分支机构异地,分、子公司所属的税务机关分别为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造成了公司税务征管管理中重复征管,多头管理的问题。

   回复:总分支机构跨省、市的企业,其分支机构的流转税征管模式原则上为属地管理,如需汇总纳税,可由企业申报由省局、总局确定。所得税征管模式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2、长期以来存在的重管理轻服务现象,更多地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和处罚责任,客观上制约了纳税服务工作的发展。

  回复:今年是“纳税服务年”,区局积极提升服务理念,按照省局提出来的“三破三立”,破除执法“强势论”,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破除“对立论”,牢固树立公正执法是最好的服务理念,破除“份外论”,牢固树立纳税服务是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的理念。在各项税务工作中坚持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有机结合,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诚信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另区局在此对纳税人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诚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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