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中,武汉应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应更加注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税收应大有作为。本文在分析当前税收政策促进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外经验,从流转税、所得税、关税、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角度对促进“两型社会”试验区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键词 : “两型社会”试验区 自主创新 高新企业 税收政策
2007年12月,以武汉为龙头的“8+1”城市圈正式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即简称“两型社会”试验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武汉城市圈及湖北省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是“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的核心力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本动力。税务部门是“两型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两型社会”试验区协调、健康发展,担负着重要任务,应大有作为。
一、促进“两型”社会试验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税收的辩证关系
(一)建设“两型”社会试验区的核心动力是企业自主创新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资源、节约资源,而是应坚持生产的效益式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共享科技和产业发展的成果,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消费、流通等领域,涉及发展战略选择、观念更新、制度变革等因素,需要政府、企业、居民、非政府组织等行为主体的积极作为与协作,需要各领域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制度保障。而创新是一个民族向前发展的不竭动力。科技创新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财富形成的主要源泉。武汉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中发挥龙头作用,就一定要更加注重企业的自主创新。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从根本上颠覆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自主创新的主体是企业,企业主要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主要是通过财政、税收等宏观经济手段进行引导和调控,规范市场行为。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必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两型社会”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二)税收能够引导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自主创新、科技投资是企业一项风险性极大的投资,且研发成果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随着技术的扩散而被其他企业广泛应用,并迅速转变成公共物品,企业并不能控制与获得其研发投资的全部收益。即使企业看到科技投资的高效回报,也愿意承担科技投资的风险,但面对一些大型科技项目,往往财力微薄,无力满足科技投资的要求。为此,由政府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早期市场发育时期的一条共同的必经之路。以OECD成员国为例,政府自觉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科技投资方面的市场失灵进行适度干预,向企业研发提供公共资金资助,以达到矫正市场缺陷,减少企业研发的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政策目标。
(三)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会增加税收收入
OECD国家的实证分析揭示,研发的投资增长显著提高了多因素生产率(即由GDP增长中减去劳动和资本贡献率的剩余)。研发活动已经成为推动OECD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当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科技创新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产业转移,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科技投资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所强化,这些政策主要有:
1、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1)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